人身损害赔偿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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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损害赔偿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刘明顺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对人权的保护。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自然人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格权利,理应得到侵权行为法的首要保护。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加强对自然人的人格权利的保护,经过长达6年的调查研究,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的出台,统一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解决了长期以来赔偿标准过低的问题,规定了雇主责任、被帮工人责任和安全义务保障人责任,等等。无疑,《解释》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2、,也将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有益的经验。但是,经过几年的实践,侵权领域中尚有许许多多难以准确把握和解决的问题。笔者选择如下几个问题,试作探讨,权作引玉之砖。  一、关于共同侵权问题  何为共同侵权?我国法律一直没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只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究竟意思共同,还是行为共同,并未明确。因而,长期以来,无论是实务界还是学术界,对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问题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主观说认为,共同侵权须以数个侵权人存在共同故意为前提,没有共同的故意,不构成共同侵权,当然不能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说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完全排除在共同侵权之外,实务

3、中比较容易操作,但对受害人的保护不利,因为是否存在共同故意是侵权人之间内在的心里活动,让受害人举证证明侵权人存在共同故意实在太难,甚至不可能,所以主观说备受批评。客观说强调,只要数个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共同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不论各侵权人之间有无意思联络,均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客观说无疑对受害人的保护十分有利,但往往要加重部份侵权人的责任,有失公平价值观。  为此,《解释》为弥补法律空白,在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

4、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释》首次将共同侵权行为的内涵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下来,分三种情形:一是共同故意,二是共同过失,三是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在充分肯定了主观说的基础上,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剥离出来,规定为单独侵权,即“多因一果”,承担按份责任。但审判实践中,对于前两种情形的认定并不难把握,而对于具体案件中区分数个侵权行为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即属于共同侵权还是“多因一果”问题仍存在

5、较大分歧。笔者通过近几年的审判实践,认为区分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应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把握:  一、因果关系的种类不同。直接结合中,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种类是相同的,都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而间接结合中,因果关系的种类是不同的,其中只有一个或一部份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它行为只为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因果关系的性质不同。直接结合中,因果关系的性质相同,各侵权行为违反的都是同一义务。而间接结合,因果关系的性质一般是不同的,各侵权行为违反的义务是不同的。  三、竟合方式不同。无论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损害结果都是同一的,表现

6、为一种竟合,但直接结合表现为原因竟合,而间接结合表现为行为竟合。  四、损害结果是否可分。直接结合中,各侵权行为凝结为一个加害整体,产生的损害后果无法区分;而间接结合中,各侵权行为只是偶然结合,产生的损害后果是可以分割的。  为了说明以上区分方法,笔者试举二例:  案例一:2005年10月,冯某请来自家亲友共八人,乘坐其驾驶的农用客货小汽车,前去几十里以外的承包地收割大豆。收工后,王某等八人乘车返回,其中有三人站立在车厢内。在返回途中,约晚七时许与李某驾驶的收割机相遇,收割机因故障停靠在公路右侧,但收割机上未开启任何警示灯,前后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此时恰巧于某驾驶的油槽车也由此经过,由

7、于油槽车远光灯被烧毁,车辆靠近光灯前行,当发现前方的大障碍物收割机时忙向左侧避让,恰巧与相向驶来的王某等人乘坐的农用车相撞,造成农用车上的人员均不同程度地受伤,其中王某伤势最重,下肢截瘫,二级伤残。事发后,交警认定:油槽车灯光不全,车辆带病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收割机停靠后未开启任何警示灯,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是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农用车违章载人,也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因索赔不能,诉至法院,要求于某、李某和冯某连带赔偿各种损失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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