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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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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与XX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岳屾山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申请人张某在丰厚利息的吸引下在被申请人XX银行开户并办理了半年期的银行储蓄存款业务,将900万元存入该银行。2008年12月,储蓄存款到期,张某去XX银行提取存款,被告知该900万元存款已被人通过U盾从网上银行转走,然而张某当时并没有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也从未领取U盾。XX银行拒绝支付存款及利息。张某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1、XX银行按储蓄合同偿还存款9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同期的存款利息;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再审申请人张
2、某(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XX银行(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现结合本案庭审及证据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二审法院未收集申请人办理网上银行支付开户申请业务及领取U盾的全部证据,即认定申请人办理了相关业务并领取了U盾,存在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不充分,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 首先,申请人一审的代理律师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
3、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曾向法院申请调取被申请人与本案有关的内部文件,但法院并未对相关证据进行调取。2014年7月,申请人在申请查阅该档案时,才发现被申请人在一审案件中曾经向公安机关提交过一份《重要物品交接登记薄》,该登记薄记载涉案U盾于2008年6月经由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交接给申请人,并由申请人签收。由于申请人从未办理和接收过该U盾,也不知道《重要物品交接登记薄》的
4、存在,故申请人于2014年7月将《重要物品交接登记薄》上‘张某’的签名样本送至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了笔迹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检材上的签名字迹‘张某’与样本上张某的签名字迹倾向不是出自同一个人所书写。”由此可知,《重要物品交接登记薄》上的签名系由他人伪造并且非法领取了U盾。一审法院明知该重要证据对本案事实的认定起着关键的作用,不但未依职权调取鉴定,也未将被申请人将该证据提供给公安机关的事实告知申请人,导致申请人无法知晓该证据的存在,更无法申请调取鉴定以查清本案事实。 其次,申请人于2012年5月,申请一审法院调取“C中院(2009)民二初字第X号全部案卷材
5、料”及“申请人2008年6月办理的存折、灵通卡申请书中的第三联。因为开户申请单为一式三联,第一联开户银行留存,第二联客户留存,第三联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留存,所以当第一联与第二联中填写的内容不一致时,第三联就能反映出申请书签订时填写的内容。如果法院调取出第三联,该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办理存款开户时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操作,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伪造申请人有关资料及√选开通网上银行、申领U盾等项目以及审核不严,致使申请人的U盾被他人冒名领取的事实。亦印证被申请人对其工作人员管理不善存在重大过错。但一、二审法院均未予以调取。 再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调取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营
6、业大厅办理储蓄存款业务时的录像,而被申请人以监控录像已删除为由拒绝提供。该证据能够清楚的反映申请人办理业务时的情况,同时也能够证明正是因为被申请人在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漏洞,才致使其前员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在该银行办公场所以工作人员的身份为申请人办理该业务。但法院未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调取该重要证据。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
7、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 最后,申请人于二审向法院申请调取存款900万元的流向,法院认为该申请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准许。综合本案来看,涉案资金在申请人账户中被转出的具体情形,有助于认定U盾的使用情况以及涉案被申请人的过错责任,还原案件事实,二审法院未予查明显然错误。 二、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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