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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单位:经济贸易局 发表时间:2004-9-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决定》由省财政从2003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的2亿元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广东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省中小企业局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原则上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资金安排项目。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
3、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 (五)省委、省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 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 每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定额贴息所指贷款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省中小企业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发
4、展中小企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在省经贸委指导下,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联合下达'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XXXX项目)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并向省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市、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并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助省中小企业局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九条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
5、划,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协助省财政厅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省科技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审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资金项目的申请。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第四章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申报条件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是符合省中小企业局发布的当年度省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指南的项目。 (二)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省中小企业局确认其服务于我省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三)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省中小企业局确认其服务于我省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包括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和民营科技园的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
7、务的方案和计划。 (四)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必须是正在项目立项计划实施期内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工作程序 (一)申报信用担保体系、服务体系建设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程序: 1.省中小企业局每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在省经贸委的指导下,提出年度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要求和方向,布置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企业申
8、报。 2.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按照省中小企业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见附表1、2、3),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3.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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