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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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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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文件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跨省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第四条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

2、功能,统一组织协调并实施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要求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经办工作。  第五条 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  第六条 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实现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持卡就医结算。可将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城乡医疗救助等纳入“一单制”结算。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6个月以上的退休人

3、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3个月以上的人员。  (四)异地转诊人员:指因病情需要,按政策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可以探索网站、手机等多种形式办理。  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提交的跨省异地就医申请时,经办人员应即时审核确认,填写生成《海南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见附件1),该表一式两联,盖章后一联留存参保地经办机构,一联交予申请人签收。  第九条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信息变更。  (一)已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若异地居

4、住地、定点医疗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或转诊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如需再次转院或入院,直接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变更,并经其审核确认。  (二)异地就医人员的待遇享受状况变更,如暂停、恢复、终止等,参保地经办机构必须及时办理。  第十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将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备案信息及时备案至省业务经办系统,省级经办机构实时上报至部级经办机构。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经办机构应按照合理分布、分步纳入的原则,在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确定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并统一签订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异地转诊人员办理异地就

5、医备案手续时,需提供《海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异地结算申请表》,以下简称《转诊申请表》,在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一家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确认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并备案登记。经医保经办机构确认通过的《转诊申请表》,于签署意见当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三个月。签署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到转诊医院就医的,需重新办理转诊申请手续。转诊治疗如超过三个月,凭《转诊申请表》复印件和治疗方案,提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延期。  第十三条 异地就医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执行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

6、确认相关信息,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具体审核。  第五章 预付金管理第十五条 预付金是参保地经办机构预付给省级经办机构、省级经办机构预付给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用于支付参保地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的资金,原则上按可支付上年度两个月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额度核定,按年清算。预付金在省级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中产生的利息归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所有。第十六条 预付金建立之初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2016年跨省异地就医医保基金支付金额核定预付金额度并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录入2017年预付金初始额度,省级经办机构汇总确认,生成《海南省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付款通知书》(见附件2),各

7、级经办机构通过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下载《海南省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付款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扫描成电子文件通过省财政专网传输,下同)或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本统筹区预付金划入省级财政专户;同时以书面形式反馈同级经办机构,各级经办机构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中做出已支付标识。省级经办机构确认预付金足额到账后,即开通市县参保人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系统跨省就医功能。第十七条 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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