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区培训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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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海淀区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校名称:北京市海淀区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第二条         学校性质:经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出资兴办的民办(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第三条        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第四条        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机

2、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学校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请选择:初级、中级、高级,可多选)第七条        学校办学内容:第八条        学校办学规模:(人次/年)。第九条        学校办学形式:短期面授学习期限为第二章           学校党建工作第十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本单位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本单位应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具备条件的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

3、的,通过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第十一条党组织是党在民办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第十二条党组织设书记1名。符合条件的党员出资人、董(理)事长、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并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董)事会。对未进入学校管理层的党组织书记进行调整。适当提高党组织班子成员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交叉任职比例。党组织党员人数7人以上应设立党的组织委员会。第十三条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党

4、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学校设立的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四条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第十五条        学校办学资本:万元人民币。第十六条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学校的举办者以货币(或其他方式)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第十七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收取学费。第四章  

5、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一)       向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立学校的申请和方案;(二)       组织首届学校决策机构,推荐决策机构负责人;(三)       制定学校章程;(四)       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五)       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六)       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七)       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八)   

6、    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第五章           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第十九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请单项选择: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       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二)       聘任和解聘校长;(三)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四)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五)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六)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

7、工资标准;(七)       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八)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九)       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决策机构负责人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二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第二十三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并签字方能生效。第六章           学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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