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荣宏贩卖、制造毒品一案死刑复核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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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穆某某贩卖、制造毒品一案死刑复核阶段书面辩护意见尊敬的法庭: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接受穆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汤光仁律师作为穆某某贩卖、制造毒品一案死刑复核阶段中穆某某的辩护人,在依法进行相关的会见、阅卷后,现对本案死刑复核中定罪与量刑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贵院在合议时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本案程序严重违法,将外国人穆某某按照中国人对待,错误的行使属人管辖权,并且未按照涉外刑事案件审判程序审理,这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而且案件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二审裁判明显错误,请求贵

2、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穆某某死刑不予核准。具体理由如下:一、穆某某国籍情况复杂,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对穆某某审判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本案中指控的贩卖及制造毒品行为均发生在缅甸境内,穆某某被抓获时持有中国身份证、户口本同时也持有缅甸身份证及缅甸警方签发的出入境通行证,该缅甸身份证与通行证明确记载该证是证明持证人具有缅甸国籍的有效证件,而穆某某出生在泰国清迈生金佬县,孟纳区,昌良村第四组。根据法律规定及法理要求国家管辖基于国家主权,形成了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与保护管辖(特

3、殊条件下普遍管辖辅助)。属地管辖的前提是在中国领土内实施犯罪行为(包括被扩展的领土范围如:飞行器、航空器等等),但是通过本案的证据显示即或按照公诉机关指控及一审、二审人民法院裁判所认定的事实,第10页共10页本案中贩卖或者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均是发生在缅甸境内,我国依法不应行使属地管辖权。保护管辖的前提是对中国人犯罪或者对中国国家犯罪,本案中因为是毒品犯罪不是像湄公河惨案一样的侵害人身权犯罪,因此不存在保护管辖的前提;而针对是否属于中国人犯罪(属人管辖)的情形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但是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不具备以中国人

4、犯罪而进行属人管辖的前提,具体理由如下: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均以穆某某持有中国身份证、户口本系中国国籍,其持有的缅甸身份证及缅甸通行证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因此无效为由,对穆某某行使属人管辖权,但是前述事实认定存在严重的逻辑及法律错误,本案中穆某某依法属于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均按照中国人犯罪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其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第一: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贵院(法释〔1998〕23号;法释

5、〔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此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法释〔1998〕23号第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法释〔2012〕21号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

6、国籍不明”。本案中穆某某入境时所持有的证件为缅甸警方签发的“中缅边境居民通行证”该通行证由穆某某持有并用于通关数十次,每次通关时该证件不仅有中国边防部门代表国家的签章认可,也有缅甸边境部门代表国家的签章认可,因此这无疑是有效的证件。对于一名当事人我们不能在邀请其回国投资时就认定其证件有效并且签章放行,而在想要判处其死刑又没收财产时就断然否定之前的行为,第10页共10页变而认定是无效的证件。综上本案中穆某某不论是否构成犯罪其国籍均依法属于缅甸国籍而非中国国籍。  第二:穆某某缅甸国籍未经法定程序及法定原因不能否

7、定。一审人民法院在具有明确证据---缅甸身份证、缅甸通行证证实穆某某具有缅甸国籍的前提下仅仅用一句“其所持有‘毛老成’的缅甸身份证经缅方证实是虚假”的就否定了穆某某缅甸国籍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与法律真实的,首先所谓的缅方证实并无书面的有效证据在卷,既无法确定是缅甸警方的什么单位(是派出所?是公安局?是公安部?);也无法确定该单位是否有权利对穆某某缅甸国籍做出判定;更无法确定所谓的缅甸警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对穆某某的缅甸国籍做出评价,其评价是否生效。如同中国的国籍法一样,对于某人是否享有、是否丧失国籍必须经过法定程

8、序及法定机关(公安部)做出评价,缅甸的国籍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与个人都无权否定穆某某的缅甸国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外国人的国籍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应依据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证件予以认定;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本案中穆某某入境时所持有并使用的是缅甸公安局签发的“通行证”而且该通行证已经数十次在中缅边境通关时使用,该通行证上有中缅双方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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