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业务管理规定 18p

原产地证业务管理规定 1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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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产地证业务管理规定目录一、原产地证签证业务印章管理规定二、原产地空白证书管理规定三、使馆认证管理规定四、产地证处业务档案管理规定五、原产地证申报员管理规定六、原产地证异地调查管理规定七、产地证处计算机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八、原产地证速递管理规定九、原产地证签证抽查管理规定十、产地证处工作人员实地调查管理规定十一、原产地证注册管理操作规程十二、普惠制原产地调查操作规程十三、原产地证签证操作规程十四、原产地证国外退证查询操作规程十五、原产地证申报操作规程十六、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签证操作规程十七、原产地标记保护操作规程十八、原产地证签证违规违法案件处理规程十九、原产地证业务工作质量检查操作规程

2、二十、产地证处电子签证管理系统故障应急操作规程79原产地证签证业务印章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原产地证签证业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深圳检验检疫局关于印章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深圳地区原产地证签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产地证处综合科统一负责原产地证各种签证业务印章的领取、核查、更换、注销等管理工作。第三条各分支局需申领、更换签证业务印章时,应书面提出申请,经产地证处领导批准后到综合科办理领用登记手续。第四条原产地证签证业务印章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管理。应用保险柜专柜存放,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安全措施。第五条原产地证签证业务印章管理人应依据有关签证管理规定用印

3、,专章专用。不得错用和超范围用印。印件内容有误或涂改字迹不清时不得用印。第六条对原产地证签证业务印章应坚持印章与空白证书分别管理的原则,不得指定同一人进行空白证书和印章的管理。严禁携带原产地证签证业务印章外出。79原产地空白证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原产地空白证书的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原产地证书管理的通知》,结合深圳地区原产地证签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原产地空白证书由产地证处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领用和核销等,对领用的证单应设立专用库房存放,并应具备防盗、防潮、防火、防虫等安全措施。第三条各领用原产地空白证书的使用单位(含各分支局、中检彩田分公司、香港中检公司

4、)应指定专人负责,凭《产地证空白证书领用、核销单》到产地证处领用、核销,不得擅自印制原产地证书或向非指定印刷厂购买原产地证书。第四条各分支局应做好原产地空白证书的登记、保管、领用、核销等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分支局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废证应及时登记,并半年向产地证处核销报废证书印刷号码,废证保留本单位,由所在分支局集中保存三年备查,不得擅自毁弃。第六条产地证处和各分支局应定期检查原产地空白证书的保管、使用情况。如发现丢失、毁坏等问题,应作出妥善处理并及时汇报。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第七条原产地空白证书的收费,应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规定

5、向申请原产地证书签证的企业收取。79使馆认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使馆认证的管理,根据使馆认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申请人(指办理使馆认证的企业,下同)接到其进口国客户需办理的使馆认证要求后,可向产地证处综合科申请办理使馆认证。第三条申请人办理一般原产地证书、发票、报价单、白色产地证的使馆认证,需持检验检疫机构或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的有效证书及单证,方可申请办理。第四条产地证处受理该项业务后,应核对申请人要求使馆认证的国家和单证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该驻华大使馆的要求,按不同的国家代收取不同的费用,填写《C.O.认证回执单》。第五条产地证处在完成使馆认证单证审核后,以特快专递形式

6、寄交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由该局统一前往外交部、各驻华大使馆办理。第六条使馆认证按照各驻华大使馆的要求,分为以下类型:1、办理一般原产地证书、发票、报价单的单独认证。2、办理一般原产地证书和发票的同时认证。3、办理一般原产地证书、发票和白色产地证的同时认证。4、办理具备公证书或证明书的海关报关单、提货单等单证的认证。5、需提供其它相关证明文件的认证。第七条申请人在受理十五个工作日后,可上网查询申办结果,凭《C.O.认证回执单》前来领取使馆认证单证和交费发票。79原产地证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原产地证签证业务的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档案工

7、作的管理办法》,结合深圳地区原产地证签证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包括原产地证签证业务中的注册档案、签证证书档案及国外查询调查档案。第三条产地证处注册科、申报科、调查科以及各分支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管理档案。第四条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刻苦钻研档案业务,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以保证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建立档案借阅登记表,按规定管理档案借阅并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建立必要的登记。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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