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不予核准汇总-2010年-2011年4月

证监会不予核准汇总-2010年-201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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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不予核准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634号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4月20日举行2011年第75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产品润滑油的主要原料基础油约占公司生产成本的95%,原料基础油及产成品润滑油的价格均随着国际原油价格变化不断波动。根据申报材料披露的敏感性分析,201

2、0年基础油采购价格每增加1%,毛利下降6.58%,利润总额下降14.08%。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你公司抗风险能力不强,申报材料中未能充分披露其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有效措施,无法判断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稳定性。  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租用集体土地40,019.3平方米,占其全部土地使用面积的25%,租用期限为20年。你公司租用集体土地不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及相关政策,存在潜在风险,资产完整性存在瑕疵。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

3、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

4、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不予核准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546号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

5、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49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3月30日举行2011年第59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你公司主要产品左旋肉碱系列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逐年下降,2008-2010年分别为42.59%、40.14%、29.23%。本次募集资金拟继续投入1000吨左旋肉碱扩建项目,计划使用资金占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的44.44

6、%,且对新增产能消化有较大作用的原料药批准文号、GMP证书等尚未取得,存在不确定性。  你公司抗艾滋及乙肝药物中间体产品销售收入和毛利贡献报告期内逐年下降,销售收入2008-2010年分别为1785.08万元、877.36万元、651.40万元,毛利贡献2008-2010年分别为572.29万元、404.83万元、214.78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拟继续投入150吨福韦酯类中间体-DESMP及10吨恩曲他滨扩建项目,计划使用资金占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的27.77%,且10吨恩曲他滨原料药的原料药批准文号、GMP证书尚未取得,存在不确定性。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

7、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8、提起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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