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蓝色经济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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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海蓝色经济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威海市国家税务局编写一、免税收入企业的下列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

2、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

3、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22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二、证券投资基金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

4、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三、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

5、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2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

6、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

7、水利等项目。3.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国税发[2009]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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