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时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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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时效整理(全)字体:[大中小]来源:阿毛税官作者:梁野税官日期:2009-03-23  (涉及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及其实施条例、稽查工作规程、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发票管理办法等)  时间情形及相关条文1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征管法细则》第68条2日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

2、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行政处罚法》第50条3日1、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征管法细则》第69条第二款2、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一项3、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四条4、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

3、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5、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人民

4、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25条6、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九条7、审查机构应自收到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之日起3【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以下处理决定书报送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forthequalityofrevie

5、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190号)第十一条8、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

6、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缴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二十九条9、纳税担保人以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质押担保的,按照纳税人提供质押担保的规定执行;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质物返还给纳税担保人,解除质押关系。《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条5日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20条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

7、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3、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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