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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2014年6月27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9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0月2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年9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杭
2、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络建设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四章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发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秩序,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伤病员,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活动。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
3、指挥调度,在伤病员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本条例所称急救网络医院,是指接受急救中心指令、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管理的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是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将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市、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第四条院前医疗急救应当遵循“统一受理、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和救急、就近、快速救治的原则。第五
4、条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建设、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及急救中心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区、农村、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公益培训,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
5、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需求,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向院前急救医疗事业进行捐赠。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应当服从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鼓励有资质的社会力量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培训。第二章网络建设第八条本市建立以市急救中心为主体,由各级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共同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市急救中心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设急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指挥、调度工作,并服从市急救中心的业务
6、指导和指挥调度。急救网络医院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人口特点、医院专科等情况指定,并向社会公告。第九条急救中心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通过院前医疗急救呼救专用电话等方式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院前医疗急救信息;(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域急救网络医院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三)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管理,完善统计报告等制度,保障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正常运作;(四)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科研及其学术交流;(五)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派,参与大型活动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
7、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的其他相关职责。第十条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服从本级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完成院前医疗急救任务;(二)及时接收、救治急、危、重伤病员;(三)做好院前医疗急救资料的登记、保管和上报工作,并逐步与居(村)民就诊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对接;(四)遵守院前医疗急救的救治、转送等相关规定;(五)对本院院前医疗急救行为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六)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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