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ID:18163307

大小:54.5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9-14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_第1页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_第2页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_第3页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_第4页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修正本)(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

2、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    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5、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九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第十条  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

6、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设区的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

7、定的情形要求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在未列入移民规划并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男到只有女孩的家庭落户并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者同胞

8、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或者男方兄弟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第十三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