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区扶持发展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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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高新区扶持发展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促进南昌高新区企业自主创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园区企业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培育园区企业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园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南昌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南昌高新区技术创新奖励评审小组负责高新区企业知识产权项目奖励的评审认定,日常工作由科技局负责。第三条奖励申报条件1、财税关系在南昌高新区的企业;2、通过高新区管委会申报或在高新区管委会备案的知识产权项目。第四条奖励范围与标准1、对设有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备并制定了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拥有自主知

2、识产权产品、知识产权年新增申请量30件或年新增发明专利10件以上的单位,授予“南昌高新区知识产权先进企业”称号,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南昌高新区知识产权年新增量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知识产权先进工作者”称号。2、对获得知识产权项目的企业按以下内容和标准分别给予奖励:(1)国外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0000元。(2)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3)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奖励500元。(5)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300元。第五条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有关知识产权工作及获得情况的文件、证书

3、的复印件。第六条申报程序1、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向南昌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2、经南昌高新区技术创新奖励评审小组审查评定,并报管委会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3、凡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3年内申报奖励的资格,并收回奖金。第七条每年由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由区科技局用于维护专题数据库、引进专业服务和建设知识产权小分队,并组织区内企业参加知识产权培训等能力建设。第八条区科技局在高新区网上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系统,为区内知识产权先进企业办理专利查新会员服务。第九条本办法由南昌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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