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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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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稿)2018年3月33目录一、编制说明1二、规定条文5三、条文编制说明表11四、专家评审意见的回复说明22五、部门意见的回复说明23六、市规划局讨论会纪要及回复说明3033一、编制说明(一)编制历程2017年6月1日,住建部启动实施《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了城市设计的地位,以及城市设计与法定规划体系、规划管理体系的衔接方向,要求地方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落实《管理办法》,贯彻住建部、省住建厅的工作要求,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于2017年
2、6月启动了《中山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前期研究》课题(下称“研究报告”),并草拟了《中山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下称“管理规定”)。《研究报告》已于2017年11月8日通过专家评审,《管理规定》在通过专家评审后,于2017年11月征求部门、镇区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2018年3月,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相关科室、分局对《管理规定》进行讨论,并再次修改完善,现将《管理规定》的编制情况汇报如下。(二)《管理规定》的合法性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管理规定》的编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3、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技术导则。”为落实《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对城市设计33的编制、管理、实施要求进行细化,制定本管理规定。2.坚守总规、控规的法定规划地位。《城乡规划法》明确总规、控规的法定规划地位,并将控规作为“一书两证”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明确“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并要求城市设计内容应纳入
4、总规、控规。依据《城乡规划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本管理规定坚持城市设计内容应先纳入法定规划,再作为规划管理依据的原则,坚守总规、控规的法定规划地位。(三)《管理规定》的创新性与特色1.预留规划弹性,设置城市设计“2+1”层次体系。《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将城市设计划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两个层级。为满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预留规划编制弹性,本管理规定增加专项城市设计类型,形成以总体城市设计为总纲、以重点地区城市设计为核心,以专项城市设计为补充的“2+1”层次体系,在遵循《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要求基础上有
5、所创新。2.结合中山管理特色,城市设计编制遵循“分类推进、主体统一”原则。结合中山“市-镇”二级管理特色,以及2017年以来实施组团发展战略,成立组团管委会的市情,本管理规定对城市设计组织编制机关的规定遵循“分类推进、主体统一”原则。即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分别明确组织编制机关,实现“分类推进”,同时,33根据城市设计对应的法定规划,实现组织编制机关的统一。对组织编制机关的规定,既结合中山特色,又有利于城市设计与法定规划的衔接。3.针对控规“全覆盖”,以控规编制、修改实现城市设计落实。城市设计内容
6、纳入控规,是实现设计要求落实到规划管理的核心环节,在实际管理运作中,先编制城市设计,再修改控规的模式程序繁复、效率较低。针对中山市控规“全覆盖”的市情,为尽快将城市设计运用于规划管理,本管理规定要求“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在编制或修改控规时,应同时编制城市设计,并将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城市设计重点地区以外地区,在编制和修改控规时,应设立城市设计专门章节。”以控规的编制、修改实现城市设计的落实,坚持合法性基础上,提升规划编制效率。4.细化城市设计实施要求,鼓励建立“地区总规划师”制度。城市设计
7、有效落实到规划管理,是确保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公里”。本管理规定在贯彻《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要求基础上,对城市设计的实施要求进行细化,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规划核实阶段,审核城市设计的落实情况,并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审核城市设计落实情况。同时,鼓励有条件地区建立“地区总规划师”制度,为城市设计的有效实施探索制度创新。(四)《管理规定》的风险评估331.规划编制经费大幅上升。本规定的实施,将贯彻《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要求,提升城市设计在规划编制、规划管
8、理中的重要性。然而,由于城市设计编制经费较高,常态化编制城市设计,将导致规划编制经费大幅提升,增加财政预算压力。2.土地出让设计要求提高。本规定按照《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如没有城市设计要求,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得出让,大型公共建筑项目难以通过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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