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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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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机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结合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而建立的。第2条为统一铁路机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与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机车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第3条铁路机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适应铁路运输管理所需要的机车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逐步实现统计手段现代化。充分利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分析、预测
2、、监督、反映机车运用、检修和燃料消耗情况,为日常运输生产指挥、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第4条凡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的机车统计以及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机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机车统计资料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统计口径提供或使用统计资料。第5条根据机车统计任务的需要,机车统计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分局(总公司)、机务段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其主要职能是:㈠各级统计部门、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㈡负责机车统
3、计工作的统计调查、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上报统计报表和统计信息资料。㈢开展业务培训,加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进行统计分析,检查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机车统计工作。㈣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开展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确保统计数据源点质量。㈤负责管理机车统计现代化建设,促进现代化技术在机车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第6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和本规则赋予的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机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第7条加快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满足统计信息量迅速
4、增长的需要。充分利用铁路管理信息系统的成果,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实现机车统计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现代化,并为实现直接对原始记录处理、存储、上报打好基础。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一节统计范围、报告制度第8条统计范围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上(由国家铁路支配和合资、地方铁路支配),以及合资铁路线上(由国家铁路支配和合资支配)、地方铁路线上(由国家铁路支配)的机车运用、检修等,均按本规则规定统计。由地方铁路支配的在地方铁路线上的机车统计等可参照执行。第9条机车种类划分机车种类分为内燃、电力、蒸汽机车
5、,动车组分别按内燃、电力划分。机车类型按附件四“机车重量、长度及功率表”中机车类型代码栏统计。第10条统计报告制度本规则中各种报表均采用18点结算制,18点前收到的司机报单均统计在当日中。统计报表分标准轨和窄轨、分机车种类填报。第二节配属机车第11条配属机车机车按归属权限划分为配属机车和非配属机车。㈠配属机车:根据铁道部、铁路局配属命令,拨交铁路局(包括自购)及机务段保管、使用,涂有局、段标志并在资产台账内登记的机车。㈡非配属机车:是指原配属关系不变,根据铁道部、铁路局命令由他局、段派至本局、段入助及
6、临时加入支配(含长交路轮乘)的机车。㈢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配属机车为自有机车,支配机车包含其租入机车,运用、非运用机车按照本规则第13条分类表分类。第12条配属、非配属机车的转变时分㈠调拨机车:凡新购置、新造或在段调拨的机车,依据铁道部、铁路局机车运用部门拍发的电报和机调命令,自实际交接完了共同签字时分起,并由交接双方及时拍发电报通知新配属和原配属铁路局、铁路分局、机务段加入或取消配属;在工厂或机务段修竣后调拨的机车,自验收员签字时分起,并由驻厂(段)机车验收室及时拍发电报通知新配属和原配属铁路局、铁
7、路分局、机务段加入或取消配属。㈡报废机车:自铁道部核备铁路局“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后并电复通知铁路局时起取消配属。第三节支配、非支配机车定义第13条支配机车、非支配机车定义机车按指挥使用权限划分为支配机车和非支配机车。㈠支配机车:根据铁道部、铁路局命令拨交各局、段支配使用的机车,包括入助和临时加入支配(含长交路轮乘)的机车。㈡非支配机车:根据铁路局命令批准的长期备用(长期备用机车为局的支配机车,为段的非支配机车),出助的机车以及按租用合同办理的出租机车。㈢支配、非支配机车分类表支配机车运用机车客运行包
8、专运货运(货物、小运转)路用补机专用调车其他工作非运用机车长期备用(不包括在段支配内)短期备用检修[大(厂)修、中(架)修、小(洗)修、辅修、临修、其他检修]其他非支配机车长期备用(不包括在局非支配内)出租出助第14条支配、非支配机车的转变时分㈠长期备用机车:长期备用机车为由铁路局批准备用1个月以上的机车。加入时分自接到批准的调度命令后,从整备完了时刻(“长期备用机车记录”时间)起;解除时分自接到解除命令,内燃、电力机车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出段状态时起(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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