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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意见稿)(2010-06-1710:03:20)转载标签:价格主管部门仿制药品政府指导价销售利润率中国彩衣换金龟高成长分类:行业个股山雨欲来风满楼,这个“超预期(主要是流通环节差价率的控制,明确的量化)”的意见稿太狠了(——可行性差)。暴风雨的洗礼是难以避免了,从意见稿内容来看,国家对于中药行业更加呵护一些。医药行业相对较高的估值溢价加上政策的打压,无论受伤严重或受伤较轻者难免在全行业估值回调中沙石剧下。短期医药行业难言乐观,长期景气拐点明确。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2、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3、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分别制定公布本级药品定价目录。 第五条药品定价目录中由政府财政统一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厂(口岸)价格;药品定价目录中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同时制定最高出厂(口岸)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一)补偿合理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 (二)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兼顾社会承受能力;
4、 (三)体现药品质量和临床价值,保持药品合理比价; (四)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依据其生产经营成本 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自主制定和调 整价格。 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市场价格进行监测,依法对药 品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方法 第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药品定价成本为基础,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生产(进口)环
5、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 药品零售价格、由经营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可以根据生产企业出厂价或者经营单位购进价格和流通差价核算。 第十条药品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所依据的合理成本,是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种药品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药品生产环节的定价成本由生产企业的制造成本和期问费用构 成,进口药品可以根据进口到岸成本和口岸地费用核算。 药品经营环节的定价成本由经营单位的药品购进成本和经营费用构成。 同种药品多家企业生产或者经营的,应当按照有代表性的企业合 理成本
6、费用测算定价成本。 第十一条制造成本包括药品制造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 支出。计入定价成本的制造成本核算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 行制定。 第十二条计入定价成本的期间费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进 行核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考虑药品类别和创新程度,按不含税出厂 价格的一定比率(期间费用率),设定计入定价成本的期间费用最高核 算标准。具体依照本办法所附《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测算标准》 执行。 实际期间费用未达到设定标准的,据实核算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三条利润是指生产经营企业
7、的销售利润。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算药品出厂价格时,考虑药品类别和创新程 度设定最高销售利润率。具体依照本办法所附《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 润率核算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流通差价是指药品从出厂到零售之间的价格差额。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环节合理费用、利润和税金、设定核 算价格时的流通差价率(额)标准。具体依照本办法所附《流通差价 率(额)核算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税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算。 第十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药品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对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
8、率和流通差价率(额)进行调整。 本办法设定的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价率(额),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核算标准。生产经营中的实际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价率(额),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确定。实际流通差价率(额)超过本办法所附《流通差价率(额)核算标准》30%以上的,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将实际出厂价格报送销售所在地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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