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服务收费若干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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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市物业服务收费若干政策解答发布日期:2014-5-22      来源:原创          一、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形式是如何规定的?答:《山西省定价目录》(晋价综字〔2002〕290号)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晋价服字〔2004〕85号)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七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正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

2、标准等因素,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同时向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备案。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按月、季或年收取。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内涵是什么?答:政府指导价不是最终定价,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小区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等具体律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并在物业合同中约定。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管理。三、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有哪些?服务成本有哪些?答:(一)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的

3、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二)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

4、以下内容:1、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4、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5、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7、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此次新出台的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物业综合服务费、装修服务费、

5、住宅电梯运行费、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住宅中的别墅、商业务性住宅(商住房)及非住宅用房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收费的办理和审批过程、要求等内容。五、哪些情况必须实施《办法》?答:(一)根据《办法》规定,2014年7月1日前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协议)有明确期限,没有到期并且在新标准范围内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标准、原办法继续执行,但高于新的标准的,应在7月1日前履行《办法》中的程序进行确认。否则,应将到新标准以内按新的《办法》重新约定。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

6、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二)根据《办法》规定,2014年7月1日实施后,新建的首次移交的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新核定的《标准》执行。(三)对提前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原业主委员会任期期满,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仍未成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7、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都应严格执行《办法》。(四)对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继续提供服务的,在多数业主的要求下,应当执行《办法》。六、如何实施、执行《办法》?答:(一)提前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持市物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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