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1994)修正案

《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1994)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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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修正案交通部关于《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和《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修正案生效的通知1994年5月7日,交通部近接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通知称按照该组织海安会第61届会议的决定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有关规定,1992的12月11日海安会第61届会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海安会第28〔61〕号决议)和《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GC规则)修正案(海安会第30〔6

2、1〕号决议)将于1994年7月1日生效。我国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并对上述两个规则的修正案未提出反对意见,因此,应执行上述修正案。现将两个规则修正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1.1.1段的最后一句由下述文字替代:经审议并确定不具有适用《规则》的安全和污染危害,货品列于第18章。在1.1.3段的现有文字中增加下述句子:评定该货品的污染危害和划分其污染类别时,应遵循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规则3(4)确定的程序。第8章

3、的现有文字由下列文字替代:第8章——货舱透气和除气布置8.1适用8.1.1本章适用于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8.1.21994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符合于该日之前有效的本《规则》第8章的要求。8.1.3就本规则而言,“建造的船舶”一词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规则Ⅱ--1/1.3.1定义的内容。8.1.4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1994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如已完全符合在当时适用的《规则》的要求,可视为符合74年安全公约规则Ⅱ—2/69的要求。8.2货舱透气8.2.1所有

4、货舱都应设有适合于所载货物的透气系统,而且这些系统应独立于空气管系和船上所有其它部分的透气系统。货舱透气系统应能尽量减少货物蒸汽集聚于甲板附近以及进入居住、服务和机器处所,如果是易燃蒸汽,不能让它进入或集聚于有火源的处所和区域。透气系统的布置应能防止水进入货舱,同时,透气管出口应引导蒸汽以自由喷射的形式向上排出。8.2.2透气系统应与每一货舱的顶部连接,并且货物透气管的横倾和纵倾状态中所有可正常操纵的条件下应尽实际可能地自动向货舱通气。如果透气系统需要大于任何压力/真空阀的压力时,应配有封顶式或塞封

5、式泄水孔塞。8.2.3应做出规定确保任何舱中的液体顶端不超过货舱的设计顶端。对此,适当的高位警报器、溢流控制系统或溢泄阀,以及水位测量和货舱液货装舱程序是可被接受的。如果限制货舱超压的方法中包括使用一自动关闭阀,该阀应符合15.19的有关规定。8.2.4货舱透气系统的设计和操作应确保装卸货过程中货舱内产生的压力和真空均不超过货舱的设计参数。确定货舱透气系统的大小时应考虑下述因素:.1设计的装、卸货率;.2装货过程中的气体变化:其应通过由最大装货率乘以一个至少是1.25的因数计算;.3货舱蒸汽混合物的

6、浓度;.4透气管系和各阀门及配件中的压力损失;.5释放装置中的压力/真空调节装置。8.2.5透气管系如与抗腐蚀材料建成的货舱相连接,或者按本《规则》要求加有覆盖层或涂层用来装载特殊货物,则透气管系也要同样加有覆盖层或涂层,或者用抗腐蚀材料制成。8.2.6应向船长提供关于每一货舱或货舱组的符合透气系统设计的最大可准许装、卸货率。8.3货舱透气系统的型式8.3.1开敝式透气系统是一种除摩擦损失之外的无限制的管系,在正常操作中能使货物蒸汽自由地从货舱进出。开敝式透气系统可以由每个货舱的独立透气管组成,或者

7、这些独立透气管会合于一个或几个集管箱内,并适当注意货物的分隔问题。但任何情况下在独立透气管上或集管箱上均不应装设关闭阀。8.3.2控制式货舱透气系统一个每个货舱都装有压力和真空泄放阀或压力/真空阀来限制货舱的内压力或真空的系统。控制式透气系统可以由每个货舱的独立透气管组成,或者这些独立透气管在压力一侧可以会合于一个或几个集管箱内,并适当注意货物的分隔问题。在任何情况下,在压力或真空泄放阀或压力/真空阀的上面或下面均不应装设关断阀。在某些操作条件下,如果保留8.3.5的要求并适当地显示是否装有旁通阀,

8、可采取对压力或真空阀或压力/真空阀加装旁通的装置。8.3.3控制式货舱透气系统的透气管出口的位置应布置在:.1露天甲板以上不少于6m处,或者,如透气管装设在离加高步桥4米以内,其高度应在步桥之上的地方;.2离开居住、服务和机器处所及有火源处所的最近空气入口或开口水平距离至少为10m的地方。8.3.4如果安装了由主管机关认可的可引导空气/蒸汽混合物以至少30m/s的发出速度自由向上排出的高速透气阀,8.3.3.1所述的透气管出口的高度可根据实际情况降至甲板或步桥以上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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