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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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严明院纪院规,完善工作制度,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在聘教职工(包括福州大学编制人员和至诚学院聘用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第三条学院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全院教职工的考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考勤具体管理和登记工作。各单位也可在本规定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管理细则。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专人(以下称考勤员)负责考勤具体工作。考勤员必须认真负责,对各种考勤情况均应如实登记,不得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第二章考勤工作第四条教学科研人员的教育教学时间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办公时间以及学院和各单位规定的学习、会议和活动等时间,均视为教职工的工作时间,应按时到岗。第五条学院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2:00-5:00。各单位有特殊工作时间和因占用休息时间或者法定休假时间工作需安排补休,要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同时补休情况须在本单位内部予以通报或公示。 第六条在正常上班时间内,除专任教师和经学院批准的特定人员以外,其余的教职工均实行坐班制,同时需参加电子考勤;电子考勤认定时间按照学院规定的正常上下班时间,超过上班时间或早于下班时间的均按照迟到或早退进行认定。第七条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上班期间应坚守岗位,请假或因公外出等需及时填写相应表格,同时应向上级领导报备,没有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领导书面批准的,按旷工处理;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上班期间不得参与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否则按旷工处理。第八条电子考勤有异常情况的需及时(两日内)提交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的异常考勤申请单到人力资源部和所在单位考勤员处备案,否则按相应情节处理。第九条辅导员鉴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考勤管理以学生工作处要求为准,学生工作处要制定具体的考勤和考核方案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但需按学院有关规定完成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教师授课作息要求按照《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福大至诚教【2014】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教师无故不参加学院或所在单位规定的业务或政治学习、各类会议、集体活动等,均按照旷工处理。第十条实行考勤情况月通报制度。各单位考勤员应在每个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汇总好本单位上个月的考勤结果,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考勤统计表、各种请假审批手续和证明材料等上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汇总结果后呈送相关院领导阅知并在学院网站公示。对未能按时上报考勤结果的单位,将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一条 学院领导和人力资源部会不定时组织抽查各单位的考勤执行情况,抽查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均按旷工处理。第十二条严肃考勤纪律。所有教职工均应认真遵守学院考勤制度,诚实考勤,对违反考勤制度与纪律的行为,学院将给予严肃处理:(一)考勤结果与年度考核、评奖评优、晋升晋职挂钩;(二)发现一次弄虚作假者,予以全院通报并处以警告处分,同时扣发全年满勤奖;发现两次弄虚作假者,予以全院通报并处以记过处分,同时全额扣发全年满勤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发现三次弄虚作假者,直接予以开除。第三章各种假期规定第十三条婚假在本单位就职期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凭结婚证书提出申请,可享受婚假15天,且一次性休完。第十四条生育假(一)产前检查及孕期工间休息假:怀孕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按规定做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可以有1小时工间休息。(二)产假:1、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女教职工可享受产假160天,其中产前可以提早休假15天;剖腹产的可增加产假时间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产一个婴儿增假15天;2、男教职工在配偶分娩期间,可享受照顾假15天;3、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因病不能参加工作的,经医疗部门证明后,其继续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病假处理。(三)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凭医院出具的证明给予产假: 1、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2、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四)哺乳假:女教职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一个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五)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教职工,享受下列节育手术假: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2、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3、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4、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5、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6、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第十五条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含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给丧假7天。丧事在外地办理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第十六条护理假教职工系独生子女,且其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应当支持其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假。第十七条工伤假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须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配合人力资源部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工伤认定,逾期若影响工伤待遇支付的,后果由个人承担。同时还须提供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工伤休假证明书和工伤主管部门认定结果,经学院批准后方可休工伤假。工伤假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相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十八条探亲假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轮休期间,在轮休期间如因工作需要造成探亲假冲突,可由所在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此外,其它时间安排探亲的,按照事假进行审批。探亲假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因公外出教职工因公务出差,或因公借调、挂职锻炼、公派外出学习、公(自)费进修或访学等事由离开本职工作岗位的,经批准后可认定因公外出。第二十条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或休养的,应请病假。病假3天以上的需由医疗机构提供有效病假证明,经批准后方可休病假。长病假教职工返岗需出具三级甲等医院的复检结果,通过院务会研究后方可复工。同意复工的,先试工三个月。第二十一条事假 学院已实行寒暑假轮休制度,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处理个人事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事假。每次请事假一般在2天以内,最多不超过5天,一年累计原则上不超过30天。第四章请假审批和办理第二十二条请假审批权限(一)一般工作人员每月累计请假在2天以内(含2天),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累计2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由本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逐级审批;累计7天以上30天以内(含30天),报常务副书记审批;累计一个月以上,报院务会研究批准。(二)各单位负责人每月累计请假在7天以内(含7天),由分管领导审批;累计7天以上30天以内(含30天),报常务副书记审批;累计一个月以上,报院务会研究批准。(三)副职院领导请假由常务副书记审批;院长、常务副书记请假互相审批。(四)法定的婚假、生育假、丧假、探亲假、护理假只需本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逐级审批,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请假、续假、销假手续办理教职工应坚持“先请假后离岗,期满及时销假”的原则。(一)请假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并根据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审批手续完备并办好工作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因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事先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事宜的,应先电话请假,事后再补办手续。(二)续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必须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三)销假教职工请假期满后或提前回岗工作,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审批表》审批好后需及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五章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第二十四条法定假期待遇教职工在批准的法定婚假、生育假、丧假、护理假、工伤假期间,工资、津贴、福利等正常享受,满勤奖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第二十五条探亲假待遇教职工安排在寒暑假轮休期的探亲假,工资、津贴、福利等正常享受,有特殊情况的由院务会研究决定。另外,根据国发[1981]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报销一次路费;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报销一次路费;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报销一次路费。探亲假报销路费,需先认真填写《探亲假报销申请单》,相关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再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标准参照[81]财事字第113号《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当年探亲,当年报销,逾期不予补办。第二十六条因公外出待遇教职工在批准的短期因公外出期间,工资、津贴、福利、满勤奖等原则上正常享受,长期的或有特殊情况的由学院研究决定。第二十七条病假待遇(一)年累计未超15个工作日者,满勤奖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二)年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者,满勤奖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同时校内津贴从第16个工作日起按日扣发;(三)年累计超过一个月未超两个月者,满勤奖、校内津贴、交通补贴、伙食补贴、岗位绩效等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同时当月过节费全额扣发;(四)年累计超过两个月未超三个月者,满勤奖、校内津贴、交通补贴、伙食补贴、岗位绩效等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同时岗位考核奖扣发三个月,当月过节费全额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扣发四分之一;(五)年累计超过三个月未超六个月者,满勤奖、校内津贴、交通补贴、伙食补贴、岗位绩效等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同时岗位考核奖扣发半年,当月过节费全额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扣发二分之一;另外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计发基本工资(含档案工资和院龄补贴,下同):——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六)年累计超过六个月者,满勤奖、校内津贴、交通补贴、伙食补贴、岗位绩效、电话补贴等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同时当月过节费、岗位考核奖、年终一次性奖金等全额扣发;另外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计发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计发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七)年累计病假超过两个月者,年度考核不能评定合格以上档次。病假超过六个月者,年度考核不能评定基本合格以上档次。病假超过一年者,不参加年度考核;(八)年累计病假在六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合并计算。第二十八条事假待遇(一)年累计未超10个工作日者,满勤奖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二)年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未超15个工作日者,满勤奖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同时校内津贴从第11个工作日起按日扣发;(三)年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者,满勤奖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同时校内津贴、交通补贴、伙食补贴、岗位绩效、电话补贴等全额扣发一个月;(四)年累计超过1个月未超2个月或者连续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者,满勤奖、校内津贴、交通补贴、伙食补贴、岗位绩效、电话补贴等全额扣发三个月,同时当月过节费全额扣发,岗位考核奖扣发半年,年终一次性奖金扣发二分之一;另外从第11日起,基本工资按日扣发;(五)年累计超过2个月未超3个月或者连续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者,满勤奖、校内津贴、交通补贴、伙食补贴、岗位绩效、电话补贴等全额扣发半年,同时当月过节费、岗位考核奖、年终一次性奖金等全额扣发;另外从第11日起,基本工资按日扣发;(六)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者,年度考核不能评定合格以上档次。年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者,年度考核不能评定基本 合格以上档次。年累计事假超过2个月者,年度考核不合格;年累计超过3个月者,提交院务会研究。第六章迟到、早退处理第二十九条迟到、早退的缺勤时间视同事假,月累计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内3次、超过半小时未超1小时2次,按0.5天事假计;月累计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内5次、超过半小时未超1小时3次,按1天事假计。第三十条年累计迟到或早退10次以上,年度考核不能评定良好以上档次;年累计迟到或早退15次以上,年度考核不能评定合格以上档次;年累计迟到或早退25次以上,年度考核不能评定基本合格以上档次。各单位要加强劳动纪律教育,对迟到早退现象应予以严肃批评和及时纠正,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的当年年度考核可定为不合格。第七章旷工认定及处理第三十一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旷工:(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三)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的;(四)岗位调动人员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期限的;(五)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抽查无正当理由不在工作岗位的;(六)无故缺席学院政治学习、学院大会、工会活动等的; (七)月累计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1次、或无故未参加电子考勤1次、或被学院抽查到无故不在岗1次,均按0.5天旷工计。(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旷工情形。第三十二条旷工处理(一)各单位应视情节轻重和旷工者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院报告,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学院再根据事实作出相应的处分;(二)年累计旷工未超1天者,满勤奖扣发半个月;(三)年累计旷工超过1天未超3天者,满勤奖扣发一个月,校内津贴扣发半个月;(四)年累计旷工超过3天未超5天者,满勤奖、校内津贴、交通补贴、伙食补贴、岗位绩效、电话补贴等全额扣发一个月;(五)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未超10天者,应发工资总额全额扣发一个月,同时岗位考核奖扣发半年;(六)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未超15天或连续旷工5天者,应发工资总额(含伙食补贴)全额扣发两个月,同时岗位考核奖全额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扣发二分之一;(七)年累计旷工超过15天未超30天或连续旷工10天者,应发工资总额(含伙食补贴)全额扣发半年,同时岗位考核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等全额扣发;(八)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予以解聘。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提到的所有假期天数,无特别说明的均包含公休日和节假日以及寒暑假。 第三十四条每月法定工作日天数按照21.75天计算。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教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的暂行规定》(福大至诚人[2016]8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未涉及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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