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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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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执行程序中财产调查制度亟待完善 金殿军 在执行程序中能否通过有效途径切实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直接关乎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 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相对健全的财产调查制度,对财产查明措施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手段予以保障。 应当建立和完善以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为核心、以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和执行法院调查为补充的财产调查制度。 一、执行程序中财产调查制度的重要性 根据请求权的不同,执行程序可以分为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对交付特定物的执行以及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三类。不论是哪一类执行,在一定情形下都会因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呈现出不同的状态。而被执
2、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与其自身的经济能力密切相关外,在执行程序中能否通过有效途径切实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直接关乎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具体表现为: 第一,就金钱债权而言,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尤其是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能否实现的重要意义至为明显:如果没有查到财产或者没有查到足够的财产,金钱债权的本金极有可能得不到足额清偿,更不要说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第二,就交付特定物而言,特定物本身即为一种财产,在执行过程中首先要查找到该特定物,其后方能强制被执行人将其交付申请执行人。在特定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
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由此,能否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对案件能否顺利执结便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第三,就行为请求权而言,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请求权能否实现并不直接依赖于被执行人有无财产,主要由被执行人以自身的行动通过实际给付以履行作为义务或者恪守消极地不作为以履行不作为义务。但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时,对于可替代行为,可以委托他人完成,由被执行人承担代履行费用;对于不可替代行为,虽无法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但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无论是否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故此,在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中,也会涉及到代履行费用、迟延履行金等以金钱形式表现的、需对被执行人财
4、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形。 此外,因妨害执行而被处以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罚款的,被罚款人有无财产直接决定罚款能否实际交纳,进而影响到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威慑力和执行权威。简言之,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有无财产、能否切实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对于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对于执行程序的顺利进展都具有前提式的决定性作用。 二、现行执行程序中财产调查制度存在的缺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主要路径有以下三条:第一,由申请执行人提供;第二,由被执行人申报;第三,由执行法院调查。从执行实践来看,司法解释虽然作出了
5、上述规定,但由于缺乏配套制度、措施的支撑,在具体执行案件时执行法院仍然不能迅捷、完整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这主要是因为: 第一,就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来看,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和登记的财产对利害关系人的公示制度,加之法律未曾赋予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权利,致使实践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能力极为低下。有的申请执行人虽然提供了一些线索,但经调查后查无实据或者价值不大,不仅达不到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目的,还使得执行法院疲于应付,收效甚微。 第二,就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来看,虽然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负有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但由于制
6、度上缺乏诸如申报时间、申报内容、申报形式等操作性规定,尤其是缺乏对拒不申报、虚假申报的制裁措施,实践中被执行人拒绝申报、敷衍申报的情形司空见惯,申报的财产几无价值可言。有些事后虽经执行法院查实属虚假申报,但因没有法定的制裁措施也只好听之任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可谓流于形式。 第三,就执行法院调查可供执行的财产来看,虽然司法解释规定执行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实践中众多单位,尤其是一些国家机关、垄断性企业多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负有协助调查的义务或者内部制度设有保密规定等抗衡执行法院的调查。加之法律、司法解释除针对特定单位,如对金融机构规定有拒不协助的
7、法律后果外,没有一个概括性的条款规定可对掌握被执行人信息及其财产线索而拒不协助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制裁,即使是对特定单位拒不协助的制裁,也只是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而不得适用拘留,这些就使得执行法院的调查也步履维艰。 综上以观,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存在着如下制度性的缺陷: 第一,规定执行程序的基本法,即民事诉讼法没有设计和规定相对健全的财产调查制度,尤其是没有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义务。 第二,民事诉讼法关于有关单位协助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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