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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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二  二、撤诉  针对我国传统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撤诉行为干预过多以及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1条有关在宣判前当事人申请撤诉必须经法院准许的规定,国内时下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从贯彻当事人主义和尊重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立场,应当取消法院对当事人撤诉进行审查的制度。对此,笔者认为,从审判行为和当事人诉讼行为相协调(协同主义诉讼观)的立场出发,对当事人的撤诉行为实行色彩浓厚的国家干预主义审查制,固然难以保障当事人充分地行使处分权,但若完全放弃法院对撤诉行为的必要审查,则同样更是一种不符合民事诉讼发展规律

2、的做法,而且从比较法角度考察,至今尚无一个国家允许当事人可以不附任何条件地撤诉。那么,如何在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撤诉权,实施撤诉行为的同时,又防止当事人通过撤诉行为来损害司法(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呢?以下,笔者拟从比较法立场,以英美法系的美国和大陆法系的日本的撤诉制度为对象,来找寻完善和发展我国当事人撤诉制度的合理内核。  (一)美国民事诉讼中的撤诉  按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的规定,原告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撤诉(voluntarydismissal)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诉讼系属。过去,按照普通法诉讼的做法,当事人可以在案件交陪审团进行评议前撤回自己的诉讼,并可以在以后通过另诉方式再

3、行起诉。但是,现行美国民事诉讼法从诉讼经济等立场规定,原告只能在不损害被告合法利益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撤诉权利。为了保护原告的撤诉和被告的诉讼利益,《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原告的撤诉规定了三种形式:通知撤诉、合意撤诉和法院命令撤诉,并针对三种撤诉形式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要件。  1.通知撤诉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

4、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按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第1款的解释,通知撤诉,是指原告在被告的答辩状送达前,或在被告提出的请求略式判决申请书送达前,采用向被告进行通知的方法,撤回自己的诉讼。由于这种撤诉方式无须经法院的许可就可以对本案发生排除诉讼系属的效力,因此美国学者称之为无须经法院命令的撤诉或依通知进行的撤诉。  依美国学者和判例的解释,通知撤诉的成立要件如下:[12]  (1)原告必须在被告送达答辩状前或申请略式判决之前,向被告发出撤诉的通知。这是原告行使通知撤诉权的时间限

5、制性规定。  (2)原告依通知进行撤诉时,必须是撤回整个诉讼请求;如果原告仅是对部分诉讼请求进行撤回,法院将不认可该项通知发生撤诉的效力。  (3)由于通知撤诉旨在发生排除本案诉讼系属的效力,具有单纯的程序上的功能,因此,原告不得在撤诉通知中附加任何作为该通知发生效力的条件。通知撤诉必须是无条件的撤回全部诉讼请求的撤诉。  (4)依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条第1款的规定,撤诉通知必须在送达全体当事人之后才能发生撤诉的效力。司法实践中作为补充,美国法院的判例主张,如果原告在向各当事人送达撤诉通知前已向法院书记官提交了该项通知,则法院也可以承认原告的通知撤诉发生效力;但是,如果原告没有向书记

6、官提交撤诉通知,则该项撤诉通知不发生撤回诉讼的效力。  (5)对于集团诉讼、被联邦法院任命的财产管理人的诉讼、[13]股东派生诉讼[14]和非法人团体的诉讼,[15]或者联邦制定法特别规定的诉讼,原告的撤诉通知必须经法院认可之后才能发生撤回诉讼的效力。  2.合意撤诉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

7、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按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原告可以根据与被告达成的诉讼上的合意,不经法院的许可而撤回诉讼。合意撤诉必须以当事人就撤诉达成合意才可以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原告通过合意撤回诉讼之后,只要不存在妨碍再行起诉的事由,还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美国学者和判例认为,合意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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