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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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国资产权〔2006〕146号各省直部门、各所出资企业:   我委制定的《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本办法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各省直部门、所出资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及时报我委备案。    二、各省直部门所属企业500万元(账面值,不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一般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相关省直部门决定或者批准,并对其作出的决定或

2、者批准事项负责。省直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加强管理和检查,并要求所属企业尽快制定、完善有关产权转让管理制度。    三、各所出资企业所属企业的一般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分批授权,具体授权名单另行通知。    四、各省直部门、所出资企业应严格按照我委授予的决定或者批准权限组织实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不得出现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进行转让的现象。14    五、我委将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条等有关规定,适时视情调整各所出资企业、省直部门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

3、有产权转让的权限。    六、对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实物资产(以下简称其他实物资产)的转让,各所出资企业、省直部门在制定的实施办法中,要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规范管理。在决定或者批准其他实物资产转让事项后,应将相关批准文件等书面材料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组织进场交易。                                                                           二○○六年八月一日 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省属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1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省直部门所属企业(以下称企业)。所出资企业是指省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确定、公布的,由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

5、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 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活动适用本办法。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有国家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五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产权权属关系不明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必须在依法界定明晰或者消除纠纷后,方可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依法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并按照“公开、真实、守信”的原则披露企业国有产权

6、转让信息。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经省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在国民经济关键行业、关键领域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以及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国资委批准,也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第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本企业内部公开披露信息,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14第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依法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管理层收购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执行。

7、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按照《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制定企业国

8、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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