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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91 主编部门:能源部东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实行日期:1992年2月1日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91的通知 电规技(1991)39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局委托东北电力设计院对《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 24—81(试行)进行修订。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
2、定》DLGJ24—91,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81(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及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东北电力设计院。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1991年6月7日第一章总 则 第1.0.1条 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的设计,必须为电厂安全生产和职工生活服务。在设计时应合理选用水源,节约用水,重复使用,保护环境;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2条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应按电厂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对于扩建和改建工程
3、,应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原有设施的效能。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还应考虑与邻近城镇或工业企业的给水排水相连接的可能性,并应考虑电厂投入运行时间和特点的要求,必要时应采取有关措施。 第1.0.3条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地形、气候、水源、水域、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各项用水要求(水量、水质、水温或水压)及原有给水排水系统等情况,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新建电厂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4条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慎重地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
4、0.5条 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MW的新建或扩建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机组容量小于500MW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可参照使用本规定。 第1.0.6条 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能源部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或规定。 第1.0.7条 在设计地震、湿陷性黄土、土滑、多年冻土以及其他特殊地区的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工程时,尚应执行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第二章给 水第一节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第2.1.1条 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包括下列项目: 一、职工生活用水(生活用水包括:饮用水、洗涤水
5、、便溺冲洗水、沐浴水等); 二、消防用水; 三、部分生产用水(空调机冷却水、主厂房以外的各种轴承冷却水、各种化验室和实验室用水等); 四、冲洗及绿化用水(冲洗地面用水、冲洗道路用水、冲洗汽车用水、设备冲洗用水、浇洒绿地用水等); 五、输煤系统用水(输煤系统冲洗用水、除尘用水、露天贮煤场防尘用水等); 六、公共建筑物用水; 七、居住区用水; 八、未预见用水,按以上各项用水组合后日用水总量的15%~25%计算。 第2.1.2条 居住区生活用水量标准可按表2.1.2的规定采用。表2.1.2居住生活用水定额 第 2.1.3条 电厂内
6、工作人员生活用水量一般可采用35L/(人·班),其小时变化系数采用2.5。 电厂内工作人员的淋浴用水量,一般可采用40~60L/(人·班),其延续时间为1h。 电厂最大班职工人数,按电厂职工人数的80%计。 浴室设计计算人数,可按最大班人数的93%计。 第2.1.4条 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应根据路面种类、绿化、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确定,一般可采用2.0L/(m2·d)。 冲洗汽车的用水量,应按如下标准确定: 小轿车250~400L/(台·d)。 大轿车、载重汽车400~600L/(台·d)。 注:每辆汽车的冲洗时间为10min,同时冲洗汽车数
7、可按1~2台计算。 第2.1.5条 电厂公共建筑内的生活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7)执行。 第2.1.6条 发电厂输煤系统各建筑物宜用水力清扫,水力清扫的冲洗水量可按10L/(m2·次)设计,地面冲洗喷头前的压力不宜小于150~200kPa。地面水力清扫用水应分段冲洗,最大小时用水量不宜超过150m3/h。 第2.1.7条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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