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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确保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质量安全,维护我国对外贸易正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和《<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附件1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7]34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2、本实施细则所称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及《<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附件1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7]342号)中所列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以及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
3、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61-《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表》)中HS商品编码前四位为4412项下的胶合板、多层板等。第三条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质量安全必须符合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输入国/地区没有要求的,必须符合我国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
4、企业实施备案登记。对备案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根据其质量管理、自检自控能力、产品质量以及诚信经营等情况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出口生产企业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第五条山东检验检疫局检验鉴定监管处(以下简称省局检鉴处)管理全省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和出口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负责辖区内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日常检验检疫和出口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受理、备案登记及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山东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局技术中心)作为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出
5、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专项检测实验室,负责承担全省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中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临沂局技术中心作为省局技术中心的延伸,可在其统一管理下承担部分检测工作。第二章备案登记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
6、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61-第七条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按照《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执行。第三章分类管理第八条各分支局对辖区内备案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51号局长令)及《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鲁检检[2005]197号)实施分类管理。第九条各分支局在对出口生产企
7、业实施分类时,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考核,应结合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评审情况,结合依据《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已开展的出口生产企业检疫监管分类情况,按照分类管理条件综合评定后将出口生产企业分为一、二、三类。综合评定时未包含的分类管理条件的内容,应当进行考核。第十条对新增出口生产企业的备案登记、检验监管分类及检疫监管分类,各分支局应当实施一次考核、一次分类管理。第四章出口检验检疫监管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
8、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61-第十一条受理报检各分支局受理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报检时,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