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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3
《法律的操行〈1〉:律 师制度之本原》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法律的操行〈1〉:律师制度之本原法律的存在决定于它的实际作用,而法律的操行则决定于实际的法律家们的行为。也正是来自于法律必然的操行需要,决定了律师做为必不可少的法律从业人员构成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所建立的制度本身就应该不可避免地包括它的实际运行方式,包括使制度得以建立和维护的规则的执行者。固然法官们是在法律被立法者制定后最核心的规则实在的象征,但毕竟不能等同于规则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中所需的实际保证,可诉范围似乎是秩序的规则获得法律强制力保护的范围,但这并不等于社会的秩序范围本身,因为秩序显然来
2、自人们对法律规则的自觉遵从,这种遵从的自觉所需要的正确性和实在性都需要“从规则到事实的过渡”〈2〉而实现这种过渡的“阐释者”和“整合者”的引导和帮助的必要以及必然正是律师制度的本原。事实上,有关引导和帮助的作用在法律意识优先的前提下的重要性,应该是更普遍和更广泛的。并且,更重要的是,法律并不等于实际的行为规则的本身,那么,有关对规则的发现,实际上就是对法律的发现是法律操行的自身需要,这就说明律师制度并不产生于一种有关于公平实现的平衡机制的需要,也不是法治所要求的民主的体现。如果法律是合理地存在的,那么
3、,它本身就是公平的。律师制度来自于法律操行的需要,乃是在于法律的存在所决定的。因此,有关于律法律的操行〈1〉:律师制度之本原法律的存在决定于它的实际作用,而法律的操行则决定于实际的法律家们的行为。也正是来自于法律必然的操行需要,决定了律师做为必不可少的法律从业人员构成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所建立的制度本身就应该不可避免地包括它的实际运行方式,包括使制度得以建立和维护的规则的执行者。固然法官们是在法律被立法者制定后最核心的规则实在的象征,但毕竟不能等同于规则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中所需的实际保证,可诉
4、范围似乎是秩序的规则获得法律强制力保护的范围,但这并不等于社会的秩序范围本身,因为秩序显然来自人们对法律规则的自觉遵从,这种遵从的自觉所需要的正确性和实在性都需要“从规则到事实的过渡”〈2〉而实现这种过渡的“阐释者”和“整合者”的引导和帮助的必要以及必然正是律师制度的本原。事实上,有关引导和帮助的作用在法律意识优先的前提下的重要性,应该是更普遍和更广泛的。并且,更重要的是,法律并不等于实际的行为规则的本身,那么,有关对规则的发现,实际上就是对法律的发现是法律操行的自身需要,这就说明律师制度并不产生于一
5、种有关于公平实现的平衡机制的需要,也不是法治所要求的民主的体现。如果法律是合理地存在的,那么,它本身就是公平的。律师制度来自于法律操行的需要,乃是在于法律的存在所决定的。因此,有关于律法律的操行〈1〉:律师制度之本原法律的存在决定于它的实际作用,而法律的操行则决定于实际的法律家们的行为。也正是来自于法律必然的操行需要,决定了律师做为必不可少的法律从业人员构成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所建立的制度本身就应该不可避免地包括它的实际运行方式,包括使制度得以建立和维护的规则的执行者。固然法官们是在法律被立法
6、者制定后最核心的规则实在的象征,但毕竟不能等同于规则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中所需的实际保证,可诉范围似乎是秩序的规则获得法律强制力保护的范围,但这并不等于社会的秩序范围本身,因为秩序显然来自人们对法律规则的自觉遵从,这种遵从的自觉所需要的正确性和实在性都需要“从规则到事实的过渡”〈2〉而实现这种过渡的“阐释者”和“整合者”的引导和帮助的必要以及必然正是律师制度的本原。事实上,有关引导和帮助的作用在法律意识优先的前提下的重要性,应该是更普遍和更广泛的。并且,更重要的是,法律并不等于实际的行为规则的本身,那么
7、,有关对规则的发现,实际上就是对法律的发现是法律操行的自身需要,这就说明律师制度并不产生于一种有关于公平实现的平衡机制的需要,也不是法治所要求的民主的体现。如果法律是合理地存在的,那么,它本身就是公平的。律师制度来自于法律操行的需要,乃是在于法律的存在所决定的。因此,有关于律法律的操行〈1〉:律师制度之本原法律的存在决定于它的实际作用,而法律的操行则决定于实际的法律家们的行为。也正是来自于法律必然的操行需要,决定了律师做为必不可少的法律从业人员构成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所建立的制度本身就应该不可
8、避免地包括它的实际运行方式,包括使制度得以建立和维护的规则的执行者。固然法官们是在法律被立法者制定后最核心的规则实在的象征,但毕竟不能等同于规则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中所需的实际保证,可诉范围似乎是秩序的规则获得法律强制力保护的范围,但这并不等于社会的秩序范围本身,因为秩序显然来自人们对法律规则的自觉遵从,这种遵从的自觉所需要的正确性和实在性都需要“从规则到事实的过渡”〈2〉而实现这种过渡的“阐释者”和“整合者”的引导和帮助的必要以及必然正是律师制度的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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