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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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

2、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 任 职  第六条 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 公务员

3、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三章 免 职  第十四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转任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

4、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五条 公务员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免职建议;  (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第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第四章 晋升职务  第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

5、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 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 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

6、限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  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

7、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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