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厂买卖契约书 出卖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x x x(以下简称乙方)保证人x x x(以下简称为丙方)兹为工厂及机器连同附属物件买卖经居间人x x x 、x x x之介绍各方面同意议定买卖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愿将其独资设置于x x市x 区x x路x号x x工厂及厂内设备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详细如后附加税买卖标示记载)全部出卖与乙方而乙方愿依约付价承买。 第二条 本件买卖价金经双方协议分别订定如下: (一) 厂房连同附属建筑物全部议价为人民币x x x x元整。 (二) 厂房连同附属
2、物件全部议价为人民币x x x x元整。 (三) 发电机议价为人民币x x 元整。 (四) 厂内水电设施工费补贴金议定为人民币x x元整。 共计价金人民币x万x仟x佰x拾元整。 前项价金于契约订立同日由乙方全部一次付清与甲方,经居间人等见证之下甲方亲自点收足讫并以价金项下盖章为据而不另立收据。 第三条 甲方授受前条价金同日由甲方会同乙方及保证人、居间人至契约第一条所载工厂地址,将工厂建筑物(包括所著门窗户、扇厂、内隔屏、添造物、电气、自来水设施等在内)及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全部逐件验对交乙方前去营业收益纳课
3、清楚。 第四条 甲方对于买卖标的物交付同时已告知乙方并经乙方验明所接交的标的物理学件以为完整确认,交无物上任何的瑕疵。 嗣后乙方不得主张标的物件的瑕疵为由,向甲方请求减少价金而退还部分价金等情况。 第五条 甲方于契约成立同日将出卖工厂的工商登记证(字号)及x x 政府的商业营业登记证(字号),并其他有关证件全部移交乙方以便名义变更或继受的手续。 第六条 本件买卖成立后甲方对于买卖标的工厂建筑物应备齐有关产权登记文件于乙方,指定日时会同向管辖地产事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或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房捐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