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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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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案件,移送制度 篇一:0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食药监×罪移〔年份〕×号 ×××公安局: ×××(当事人)涉嫌×××(犯罪行为)一案,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移送你单位依法查处。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在接到你局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你局。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
2、八条的规定,你单位如认为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请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我局,退回有关案卷材料。 附件: (公章)×年×月×日 注:正文3号仿宋体字。抄送×××人民检察院,存档(1)。 篇二:0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案由:××× 案件来源:××× 受移送机关:××× 主要案情及移送原因: 附件: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承办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
3、日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篇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XX〕311号,XX年6月11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稽〔XX〕311号 (XX年6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XX年5月13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 为配合“两高司法解释”
4、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做好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两高司法解释”对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行为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广泛进行宣传。国家局将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两高司法解释”的培训及宣传工作。 二、在查办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案件中,对符合“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对没有构成生产销售假劣药品
5、犯罪,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按照《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与公安、司法机关积极联系、加强沟通,建立有效协作机制,认真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案件移送时,应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证据,依法向公安机关提供规定的材料。
6、对提供资金、账号、发票、许可证件等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邮寄等便利条件以及提供广告宣传等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共同犯罪的,应一并移送。 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将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的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案件移送时,还应将案件基本情况及案件移送情况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对重大案件移送工作进行督办。 七、各级食品药品
7、监管部门在办理案件时,严禁“以罚代刑”,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对已涉嫌构成犯罪,特别是符合“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标准应移送而未移送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密切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和人民检察院,认真做好对案件移送工作的监督。 九、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办和督办工作,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典型案件的督办。 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两高司法解释”的施行为契机,在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机制的框架内,深入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宣传(来自:小龙文档网:食品药品案件,移送制度)销售假药专项整治,继
8、续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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