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陪审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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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陪审制度的内容  篇一: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  浅析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  【摘要】我国过去对陪审制度重视不够,导致人民陪审员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为此,本文阐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分析陪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索具体完善的对策。目的在于呼吁社会各界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个宪法的依据,使司法改革与司法民主化能在宪法的轨道内健康有序地进行。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措施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根据案件性质,采取从普通公民中选择并吸收一部分人,暂时赋予他们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在审判工

2、作人员的指导、引领下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由于陪审制并不是我国“土生土长”的司法制度,其核心价值的要求与当前中国司法实际不可避免地发生着矛盾和冲突,因此还存在着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1.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缺乏明确的宪法依据  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和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本应在宪法中加以规范。而我国1982年修订宪法时却将陪审制度删减了,这就意味着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失去了宪法依据,只能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体现,虽然XX年出台的《决定

3、》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单行法律,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陪审制度的缺陷,但从位阶的角度看,缺乏根本大法支撑的陪审制度地位仍然不高,人民法  篇二: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陪审制度是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职权的一项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历经几十年的适用,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也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人民陪审员“  民陪审制度其实是名存实亡、

4、  格格不入。  一.我国近现代陪审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在我国,“陪审制度曾有过辉煌的历史,近代的陪审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末。”①而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裁判部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其中就有关于陪审制度的规定。此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区”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清政府在清朝末年被迫修律时,沈家本、伍延方等人主张效仿西方,实行陪审制度。在1906年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体现了陪审制度的理念。该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凡陪审员有助公堂秉公执法,与

5、刑事无屈抑,与民事使审判公直之责任。”还具体规定了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办法以及陪审制度。虽然该法对陪审制度规定得较为详细,但该法最终因重重阻力而并未正式颁行。  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将这项制度予以改造,逐渐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崭新的人民陪审制度。  土地革命时期,省、市、县、区裁判部的合议庭是由审判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员由职工会、雇农工会和其他群众团体选举产生。军事裁①周静:《析我国陪审制度的司法价值及其构建》  ②夏庆山:XX年12月30  。  在司法改

6、革大潮中显得漏洞百出,“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中国法院网。制度在中国与美国的运作》,中国法院网1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人形同虚设,②日《陪审  判所的陪审员由士兵选举产生。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在1932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③该《条例》规定,“中央苏区建立各级裁判部,下设刑事、民事法庭(1933年4月后又增设劳动法庭),以裁判员为主审,另由工会、农会推选的两名陪审员一起组

7、成法庭。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陪审员的地位、各级法院的组成人员、产生的条件、陪审员的回避以及陪审员具体参加法庭审判的要求原则等。  在抗日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对人民陪审制度都作了相应的规定,“除反革命案件外,一切民事、刑事案件都实行陪审制。陪审员由工会、农会、青年会等群众团体选出,有的案件还临时邀请群众代表陪审并行使和审判员同等的权利。一般都规定陪审员由抗日群众团体互推产生,列席审判以3人为限。陪审员列席时可以对案件就法律上、事实上的问题陈述意见,提出问题(经庭长同意)。陪审员对判决可提出意见,如庭长未采

8、纳必须说明理由。”⑤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人民陪审制度又有新的表现形式:“为配合土地改革,各解放区在乡村普遍建立人民法庭,一般分为区、村两级,大多数地区由区、村农民代表大会、农民大会选举审判委员会,并由县、区政府委派干部参加审判委员会;有的采用由县人民法院派出审判员与当地农民代表组成合议庭分区巡回的方式。”  解放后,国家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951年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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