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行政法毕业论文 反思中国行政法学存在的政治背景——通往中国行政法学自我意识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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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行政法论文题目:反思中国行政法学存在的政治背景——通往中国行政法学自我意识之路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关键词:抽象性范式/政治背景/和谐行政法/自我意识内容提要:发轫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上的当代中国行政法学,因将自身建构在公民权与行政权对立关系这一错误根基之上,而在面对现代行政实务时捉襟见肘。本文从前现代、现代、后现代之类型化视角反思中国行政法学政治背景,呼吁中国行政法学应建立在一个公民权与行政权良性沟通、交流、协商的平台上。置身于此平台之上、不囿圜于“法学上之方法”的藩篱、脱身于西

2、方现代化范式之囹图的“和谐行政法”为中国行政法学塑造了一种自我意识,并借对中国当代行政法学价值的准确定位、深厚的中国问题意识以及一条“从中国问题出发进入西方问题再返回中国问题”的路径,而结束中国行政法学历时已久的漂泊之旅,解救其于社会转型期的一场整体性危机。一、中国行政法学抽象性范式研究的危机中国行政法制建设与行政法学研究虽可追溯至清末戊戌变法时期,[1]但建国后因种种原因,中华民国时期大番借鉴、移植大陆法系并经由诸多本土化努力而逐渐形成之行政法学体系基本上被废止,因此发轫于新中国建立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上的当代中国行政法学注定难逃”计划经济”的烙印,其逻辑必然为:

3、使行政权与公民权处于互生龃龉之对立格局。我国行政法学界素来坚持以探寻公民权与行政权关系为己任,并遵循行政权与公民权关系视角构建着行政法之理论体系。[2]而在这样的对立格局之下建立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是否会陷市场经济已实行[3]的中国行政法治建设于困境之中?长期盘踞中国学者头脑的抽象性范式[3]研究方式,使中国学者忽视了政治背景的变化,且对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社会的转型在认识论与方法论之智识层面未持有相当的敏感度,试图构建一个有关法律概念、法律技术与法律规范的逻辑自恰体。因此,当代行政法学仍将其支撑性概念建基于计划经济时代,并停留于公民权与行政权对立的传统意

4、识中,不幸之极。挥之不去的对立意识,如同一个幽灵游荡在可表征中国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发展历程和主流观点的“管理论”、“控权论”甚或“平衡论”中。“管理法”下公民权与行政权赤裸裸的对立关系自毋庸置疑,这种最直接、最原始的对立格局固然具有时代合理性,然行政权对公民权的绝对主导与支配地位毕竟已随着公共行政的发展而日渐式微了。向来被视为体现行政法本质之“控权法”,以行政权以受控制的面目出现,确为公民权保护史上一里程碑式的飞跃,然若视及控权的完整外延—以法律、公民权控制行政权,则公民权对行政权的抗衡本质昭然若揭,纵有保障公民权之政治正当性,亦无法掩盖其背后公民权与行政权的对立

5、实质。然最“心怀冤屈”的恐非“平衡法”莫属:在自觉意识到“管理法”与“控权法”之局限性,建立在“行政法关系的各方主体都具有两重性,双方既对立又合作,行政法对双方主体既要加以制约,又要加以激励”认识之上的“平衡法”竟落入公民权与行政权对立视角的阵营中,怎不令人费解?诚然,平衡二字似乎可使其尽脱此嫌疑,“关于行政法的功能问题……我们可以换一个思路,从平面思维转换到立体思维,可以认识到行政法应当为行政主体和相对方良性互动构建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首先,行政法为行政机关和相对方提供一定的程序和机制,使各方有可能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主张。这种利益主张的表达可以在某种程度上

6、体现为一个政治过程……”[4]然而,作为“平衡法”核心机制的制约—激励机制却使我们不得不怀疑其立场的坚定性:“平衡论认为:其一,为了防止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对立’性的激化,行政法应该采用严格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所构建的制约机制,既制约行政主体,以防止其滥用行政权;又对行政相对方加以规范,以防其滥用权利……”,[5]于此,我们始明平衡之真正意旨原为: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对立性前提下,对双方施以制约以防对立性的激化而求最终达致平衡状态,即寄希望于制度的构建来缓和这种对立,而忽略了造成这种对立的深层次原因,从而并不能真正消融制约机制中的对立立场,亦不妨碍“平衡

7、法”成为公民权与行政权对立平台的坚实代言人。市民社会的兴起并没有伴随政治国家的衰落,世界范围内(我国亦然)强国家—强社会之格局,无疑是传统行政法理论所面临的新挑战。在对立视角下形成之绝对的公民权与抽象的行政权理念,已使中国的行政实务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政府在“控权”与“服务”双重压力下不仅因行政权的天然强大性而致控权颇辜期望,且服务亦于压力挤兑下颇不能令行政相对人满意。面对此双重不满,日益壮大之公民社会愈来愈理直气壮地向行政权发难,于是最终演变成公民权抱怨行政权专横,行政权抱怨公民权刁蛮之困惑局面。正是对立视角之出发点使我们深受单极之“私人权利保障”这一行政法功

8、能定位的束缚,从而促使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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