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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魏晋南北朝监察制度 篇一:中国古代史监察制度变化过程 中国古代史监察制度变化过程1秦 设御史大夫,监察百官 2汉 中央设御史府,长官为御史大夫 地方设十三州刺史 3隋唐 门下省,负责谏议封驳 4宋 中央出现谏院——谏官专门机构 地方设通判 5元 中央设御史台 6明清 中央设都察院、六科给事中 地方设有负责司法监察的的按察使司 分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发展规律1、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2、汉承秦制
2、,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每州设一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 3、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基本相同; 4、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 5、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
3、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 6、元代中央设御史台,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7、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
4、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 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 8、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
5、都察院。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 演变规律是监察官地位
6、越低,权责越重,越来越服从于皇权对地方官员和中央高官进行监督。 篇二:中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 简述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 【摘要】夏朝时,行政监察制度萌芽,中间历经多个时期,在无数统治者、改革家的精心设计与培养下,它不断的成长、成熟,为后人类文明留下了价值巨大的一笔财富。在本文中将呈现行政监察制度在不同时期的各种形态。 【关键字】行政监察行政监察制度御史 行政监察历经几千年,这一词到现在还被人们广泛关注与热议。在古代行政监察其中国的统一立下了汗马功劳,而当下行政监察又被新的局势所赋予了另一重大使命——捍卫民主
7、、保卫民权。它不再是更古不变地围绕皇权身边的忠实小狗,它将成为限制政府权力的一种重要手段。现在我们的监察制度还不算完善,它的变革并跟不上时代的步伐,还须我们不懈的去努力,孜孜以求的去摸索行政监察以后要走的道路。 中国监察制度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历经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辽金元、明清等五个阶段。先秦是行政监察制度的萌芽时期,此时,还没有完整的监察制度,政府中只出现了为数不多的几个监察官员,而且都是一身二任,并非专事监察工作。这些兼职监察官分为两类,一类是史官兼领检察权,另一类是行政、执法官兼领检查权。这
8、一做法得到了后世的继承并发展。夏朝时史官分为左右,左领纪事,右领纪言。直到商朝,史官包括巫、史、作册数职。在中国历史上,西周产生了第一代监察官员,但没有专门的监察机构。在《周官。春官伯宗》就有御史的记载,称御史的职责为“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掌赞书,凡数从政者”。到东周,监察官员明显增多,构成包括“御史中士八人”“御史下士有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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