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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法学国际法毕业论文 我国商法应对入世的策略——从商法的再度国际化视角》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国际法论文题目:我国商法应对入世的策略——从商法的再度国际化视角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摘 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我国的商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我国商法的再度国际化实际上正是我国对世贸组织法律要求的适应。主要是在借鉴WTO法律制度,遵循WTO一般要求的基础上对国内商法进行修改,但应特别注意我国自身国情及法律自身发展的规律。「关键词」WTO法律制度;商法再度国际化;对策一、WTO对我国提出了商法国际化的要求世贸组织实际是一系列法律规
2、范的集合体系,这些协定法律体系的宗旨是逐步减少和消除成员方政府以关税、数量限制、管制立法和其他国内立法与行政措施设置的贸易壁垒,以及其他对国际自由贸易、平等竞争的扭曲行为;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协议,规定所有成员可以接受的贸易自由化程度和允许的国内贸易保护措施,逐步推行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所以,WTO的最终目标是打破贸易限制、促进贸易自由。这与商法的国际化目标是一致的。同时也对我国商法提出了艰巨的应对课题。我国历史上,小农经济占主导,农本商末的经济思想深刻影响着整个社会。立法者在立法上推行一整套限制工商业发展的政策,这些
3、立法政策从思想到经济体制再到社会关系形成了主体交叉的网络,禁锢了工商业活动,从而也就使商业失去了经济、思想、社会基础。新中国成立后,这一状况似乎并无多大好转,工商业活动在计划经济的整体框架中,受政府支配较多。那时虽然有一些相应的商事法律规范,但是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多为国家或国家的代表者,工商业活动者受到国家行政权力、计划、指令的约束,并无完全的市场主体资格,所谓的商事法律规范也只能是行政法律体系的一支而已,从而导致了民商事立法的法学研究的相对滞后,此时的商法的发展最大障碍则在于国家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但也不能排除重农
4、抑商思想的巨大影响。改革开放以后,这一局面才开始被打破。我国开始制定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规范,并注重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接轨。如《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等的制定和修改都体现了商法与WTO和相关国际规则的适应。也使商法的再度国际化的步伐加快了。实际上商法的国际性是商法的天生品格对其再度国际化有其历史和现实基础的。1.就商法自身制度设计而言,就为其国际化提供了充分的客观基础。首先,商法的许多规范是技术规范,即不象刑法那样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也不象民法(特别是亲属法)那样有浓厚的民族、感情色彩,因而易于统一。其次,商法
5、的内容就有同源性。形成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普遍被欧陆各国商人适用于商事活动,特别是海事惯例。“在海商法中,恰恰可以看到整个商法的缩影,”海商法的许多制度、规则被商事惯例所吸收,对商人习惯法形成产生重要影响,这些商人习惯法日后又影响了各国商法,正是商法的这种同源性使得商法更易统一。2.国际法学理论大环境而言,比较法学的理论研究成果是商法国际化的支持。进入二十世纪国际法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英国著名的法学家梅因曾写到:“有资格的法学家普遍承认推动立法和法律实践改善,即使不是比较法的唯一任务,也是它的主要任务。”在立法
6、上,比较法为各国提供了丰富的法律手段、方法、模式和经验。通过法律借鉴、移植、吸收、引进外国法律制度所体现的精神、原则、理念,这是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样的结果使各国的法律制度中有了越来越多的共同点。商法天生的国际化品格被比较法唤醒,并改进———现代商法于是随之产生。3.西方国家商法发展了近千年,在历史上经历了国际化商法———国内化商法———国际化商法的过程,每一次过程的转换和发展都留下了宝贵的文字资料和经验教训。例如在商法国内化的阶段就对商法制度及其发展产生了深刻的负面影响,使其“沦为了具有狭隘民族性的城市国家的法律”这对
7、我们是教训,应尽快进入国际化的过程,而减少对商法的巨大损害。再如,国际社会自二战以后开始探索商法国际化的道路,至今已有成功的方案,我们完全可以对这些方案进行吸收、借鉴、引进,把劣势转化为优势,而少走错路、弯路。4.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加入了多个世界性和区域性国际组织和协定,单就海商方面“我国先后加入了27个有关国际海运和海事的公约,并成为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等专门性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和理事会。”尤其是本年度我国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我国商法国际化的发展迈上了新的台阶,同时也对我国商法国际化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样就
8、能在国际社会融入自己的意志,在国际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参与中就更主动,遵守起来也就更自愿,而不会使国际法律的执行上产生不利影响。二、对国内法的修改首先,WTO法具有国际法的特征,WTO法与其成员国法的关系可视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当国内法义务与国际条约义务发生抵触时,应先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否则将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我国《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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