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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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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篇一:静安区社区工作者培训管理办法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区社区工作者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增强社区工作者业务技能,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综合素质,满足社区工作者履职需要,根据《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注重技能和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培训对象为全体社区工作者。 第二章培训目标 第四条按照“一专多能”的人才培养要求,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多
2、岗位专业培训,实现一人多证、一岗多能。通过培训,使本区社区工作者的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充分满足岗位需求,建立起一支适应社区管理创新要求的、综合素质高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第三章培训类型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等。 (一)初任培训。主要进行区情教育和应知应会培训,由区人保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专门业务培训。主要进行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学习,包括岗位准入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岗位准入培训是对新聘用人员的专业岗位业务知识培训,结合初任培训
3、一并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相应专业的社区工作者上岗证;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专业知识培训包括职业资格考试培训,由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更新知识培训。主要是为适应履职需求,不断提升社区工作者自身素质的培训,由用人单位制定培训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培训内容 第六条培训内容分为两大类: (一)普及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及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观点和方法;社区建设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社区及社区组织的基本知识;社区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二)专业类:社区党
4、务工作、民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文化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信访稳定工作、综合治理工作、计划生育工作、环境卫生工作、普法教育工作、社区教育工作、残疾人工作、安全消防工作等各项业务工作的知识和方法,由业务主管部门结合社区工作和社区工作者的需求具体确定。 第五章培训方式 第七条培训方式包括集中举办各类社区工作者专业培训班,参加相关职能部门举办的专业培训班,以及参观交流、个人自学、高校业余教育等多种方式。 第六章培训时间安排 第八条初任培训为期一周。 第九条专门业务培训每人每年不得少于四十课时。 第十条更新知识培
5、训每人每年不得少于四十课时。 第七章培训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条社区工作者的培训考核成绩记入年度社区工作者培训记录表,并存入个人档案。培训结果与其个人的年度考核、职位调整、任用、奖惩相结合。不能完成培训任务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同时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第十二条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水平考试,凡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的社区工作者原则上必须参加,且须在五年内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职业资格;新招聘的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必须在七年内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社区工作者经单位同意参加提高
6、各级各类学历水平的业余教育,凡能够通过业余教育取得更高层次学历的社区工作者,凭证书和发票报销其学费的50%。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的可凭发票报销考试报名费。 第八章培训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社区工作者培训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统一负担,列入用人单位财政预算。 篇二:静安区社区工作者奖励与惩处实施细则 静安区社区工作者奖励与惩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区社区工作者奖励与惩处工作,防止和纠正社区工作者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本市相关文件及《静安区社区工作
7、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所有社区工作者。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奖励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二)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三)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的处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适当、及时公开; (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
8、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 (八)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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