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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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反思【摘要】纳税人诉讼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但纳税人因为政府机关不合理用税行为而提起的公益诉讼,对于监督政府财政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却是十分有效。从诉讼法上赋予纳税人对税款使用的监督权利,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可以有效弥补纳税人权利体系的缺陷。  Inourcourtry,thesystemoftaxpayer’slitigationhasnotestablished.However,itiseffectivefortaxpayertosupervisethereasonalandlegalusrofpublicfinancerevenuebywayoft

2、axpayer’stxapayetthesupervisingrightoffinancerevenueinprecedurallawandtheestablishmentoftaxpayer’slitigationcanremedyeffeciallythedefectoftaxpay’srightsystem.【正文】  纳税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最小单位之一,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起着桥梁的作用。纳税人是税款缴纳的义务人,也是国家财政资金的主要提供方,从法律上赋予纳税人相当的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然而,从我国现有的纳税人权利体系看,税收立法的参与权、税

3、款使用的知情权、纳税人监督权等,立法都尚未规定。本文旨在从诉讼法角度,提倡尽快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在税收法律体系中得以落实,同时也可起到弥补纳税人权利缺陷的作用。一、纳税人诉讼的起源公益诉讼的概念自古有之,从古罗马时期发展到今,已是源远流长。公益诉讼的理念在世界各地有不同的体现,各国因其经济文化背景的差异,对公益诉讼的理解也各有千秋。发展至今,较为一致的概念认为:公益诉讼,是指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而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事实上损害或潜在损害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1]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

4、益诉讼而言的。据罗马法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解释,公益诉讼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为的诉讼,而私益诉讼是保护私人利益而为的诉讼。依据我国的现有法规,符合公益诉讼内涵的只有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其诉讼主体都为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属于私益诉讼。公益诉讼的显著特征是原告与案件本身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其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从古罗马到至今,公益诉讼有各种各样不同的称呼。罗马法诉讼程式中,称为公益诉讼,保罗在《学说汇编•论告示》第八编中,将公益诉讼称为民众诉讼。马切尔在《学说汇编•论公共诉讼》第一编中

5、,将公益诉讼称为公共诉讼。公益诉讼还被称为罚金诉讼、纳税人诉讼。无论公益诉讼的词源如何变换,但其产生的理论依据都一致的。在“有权利必有救济”的理念引导下,大量的非私益诉讼,因涉及到对公众利益的保护,现有的救济模式无法满足需求,从而产生了公益诉讼,使得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基于对公共利益的救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的请求。纳税人诉讼,不等于公益诉讼,但却是由公益诉讼发展而来,它专是指纳税义务人针对国家行政机关不合理用税行为,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纳税人诉讼是由纳税人自己提起的公益诉讼,不是针对自己与税务行政机关的私益行为,而是因为税务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不合理使用税款

6、,关乎广大群众、广大纳税人的公共利益的行为。纳税人诉讼产生的理论依据在于:纳税人作为财政资金的实际缴纳人,从财产所有权的角度,纳税人才是财政资金的真正所有人。国家财政、税务等行政机关之所以能够使用这些由纳税人缴纳的财政资金,不是因为纳税人基于市场交易行为对财产所有权进行让渡,而是基于社会秩序、公共产品、公共环境需求的考虑将其自有资金交给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类似于信托的一种行为。纳税人对自己交托管理的财政资金,从西方的税收法律思想来看,完全是权利的暂时转移,纳税人依然拥有对财政资金的实体权利。但我国自古就根深蒂固的财政税收思想是纳税人诉讼制度不可能存在的根源。正因为

7、国家认为只有国家机关才有权享有并支配财政资金,对纳税人的权利从来就不曾设想过,纳税人除了纳税的义务,还是纳税义务。尽管现在我们已经开始反思,但是纳税人权利的赋予却依然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在现代文明中,主张权利的最后手段是诉讼”、“文明社会中主张自身权利,消除弊端的最终手段不失为三种----第一是诉讼,第二是诉讼,第三还是诉讼。”[2]西方国家历来重视程序,我国也应该从重实体轻程序的惯例中走出来。公益诉讼理念为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国家、社会公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使得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通过部门法得到了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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