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业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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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行业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篇一:第四编对铁路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四编对铁路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385条铁路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提职、改职前,必须经过拟任职业的任职资格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和相关岗位任职资格后方可任职。  在任职期间,应按规定周期参加任职岗位适应性培训和业务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本条规定了铁路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提职、改职前与任职期间的培训、鉴定、考试及资格证书的要求。  为了完善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管理的需要,铁道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

2、类目录》所列铁道行业工种范围,结合铁路运输生产实际和劳动组织调整的需要,按照国家制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铁路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铁劳[1997]68号),铁路行车有关人员应按照此技能标准要求进行培训、考试及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和相关岗位任职资格。  第386条铁路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拟任岗位职务要求的,不得上岗作业。  在任职期间,要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任职岗位要求的,应调整工作岗位。  本条规定了铁路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前和任职期间健康检查的要求。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

3、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为了贯彻《劳动法》,铁路对机车乘务员、调车组人员、列车检车人员、运转车长(简称“三员一长”)的管理十分重视。1953年11月11日,铁道部公布《有关行车人员健康检查暂行标准》和《有关行车人员健康检查范围》。二十一世纪铁道部又制定了TB/T2480-XX《铁路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

4、规范》和TB/T3091-XX《铁路机车乘务员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387条对行车有关人员,应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知识和劳动纪律的教育、考核,并有计划地组织好在职人员的日常政治和技术业务学习。  本条规定了对行车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与劳动纪律教育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

5、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铁道部1997年10月21日发布《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铁人[1997]105号)对部属各企业、事业单位救民于水火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进行了规定。  第388条驾驶机车、动车组、动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人员,必须持有铁道部颁发的驾驶证。变更驾驶机型前,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  实习和学习驾驶机车、动车组、动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和操纵信号或重要机械、设备及办理行车作业的人员,必须在正式值乘、值班人员的亲自指导和负责下,方准操作。  本条规定了驾驶机车、动车组、动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人员的持证上岗、变更机型的培训及

6、实习或学习驾驶的具体要求。  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和自轮运转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和“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铁道部第19号令)的要求,对机车车辆及自轮运转车辆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严格管理。机车车辆包括:各类铁路机车、机车牵引的车辆(含企业自备车辆)、动车、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救援开车及各类企业自备车辆。  第389条铁路行车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坚守岗位,穿着规定的服装,佩戴易于识别的证章或携带相应证件,讲普通话。  本条规定了行车有关人员在执

7、行职务时着装及语言要求,确保运输生产安全、高效,提高服务质量。  规定着装要求既是《劳动法》的要求也是职业的需要。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配)戴的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是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地方语言的国家,各地方言差别较大。随着铁路多次提速、行车交路延长、铁路管理机构合并,行车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方言容易造成信息沟通不畅,甚至造成信息传达错误、导致事故隐患。因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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