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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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篇一:食品进货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

2、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

3、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  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4、内容。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应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时间:年月日  篇二:01.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GLZD-01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初次购入食品,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仔细查验下列证明

5、文件:  1.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2.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  3.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  索验的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上述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准进货。  (二)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首次购入食品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该食品的检验报告。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

6、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索取销售凭证。购入食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索取资料的管理。经营者索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档案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证明文件的查验。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

7、品,仍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食品进销货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记录方式。食品经营者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微机记录、书式记录、票据记录三种方式。  1.微机记录。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开发或购置“食品采购、销售记录软件”,利用微机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2.书式记录。凡未实行微

8、机记录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食品进货、销售记录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3.票据记录。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将食品进货凭证逐日粘贴、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  (二)记录人员。食品经营企业应明确专人负责台账的记录;食杂店等其他食品经营者应由负责人记录。  (三)记录内容。应当根据食品进货查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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