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品种选育技术规范

食用菌品种选育技术规范

ID:18021549

大小:26.76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8-09-12

食用菌品种选育技术规范_第1页
食用菌品种选育技术规范_第2页
食用菌品种选育技术规范_第3页
食用菌品种选育技术规范_第4页
食用菌品种选育技术规范_第5页
资源描述:

《食用菌品种选育技术规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食用菌品种选育技术规范  篇一:致富指南之政策法规《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转载于:小龙文档网:食用菌品种选育技术规范)办法》4月1日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29号  《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经XX年2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鸿忠  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促进食用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结合本省

2、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用菌菌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推广、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鼓

3、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二章菌种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食用菌种质资源,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按照《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农业部批准。  第八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和企业相结合选育  新品种。  第九条食用菌品种选育者可以自愿向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

4、会申请食用菌品种认定。  选育的菌种新品种可以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第三章菌种的生产经营  第十条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应当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栽培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5、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须5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须25万元以上;  (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有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国家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须5万元以上;  (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

6、术人员1名以上;  (三)有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四)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国家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第十四条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品种特性介绍、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证明;  (五)第十五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7、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按申请程序重新办理许可证。  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

8、许可人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禁止无证或者未按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菌种;禁止伪造、涂改、买卖、租借菌种生产经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