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财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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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财政法律制度  篇一:XX《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归纳  XX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1、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即国务院财政部主管全国,县级以上财政部管地方)2、会计管理体制: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制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但须报国务院财政部备案。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  会计机构负责人:取得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以上。总会计师: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且主管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5、财政部负责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  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2、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③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6、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7、会计年度:。  8、记账本位币:一般使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币业务教多的企业可以使用人民币以外的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9、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只能由出具单位重开,而不能在原始凭证上更正。10、财务报表包括:  11、必须在财务报表上签名并盖章的人有:(即会计主管)、总会计师。  13、会计档案的归档、移交  ①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②保管期满后,会

3、计部门应当将保管的会计档案资料归档,编制清册。  ③向档案保管部门移交时需编制移交清册,档案部门接收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即入档后的会计档案不得随意拆封。  ④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以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以防丢失。  ⑤遇到特殊需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复印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14、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15、会计档案的专人负责监销:  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单位档案机构、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国家机关:同级财政部、审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财政部: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

4、16、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①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如超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等)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②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无论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  17、单位内部监督的主体:各单位的会计结构和会计人员18、单位内部监督的对象:本单位的经济活动19、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符合4个要求:  ①记账人员与业务的审批人、经办人、财务保管人职责相分离  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及重要决策和执行相互监督、制约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④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

5、确  19、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财政部(包括国务院财政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20、除财政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督部门可以对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21、财政部对以下4个方面实施监督:  ①监督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②监督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③监督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④监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22、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以下几个因素:  ①单位规模的大小②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③经营管理的要求23、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6、①根据资料进行核算(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帐簿、编制财务报告)。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业务。24、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25、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26  27、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会计职业道德28、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小时29、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2)出纳不得兼管审核、会

7、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  30、以下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部门人员保管会计档案、医院收费员、商场收银员、药品库记账员。31、总会计师  1)总会计师不是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负责人(即会计主管),而是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一种行政职务。  2)可以设置总会计师的有: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  3)设置了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职务,如副(来自:小龙文档网: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财政法律制度)总会计师。32、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8、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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