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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法学国家法、宪法毕业论文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国家法、宪法论文题目: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国家法、宪法论文题目: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国家法、宪法论文题目: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国家法、宪法论文题目: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
2、与方法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以湖北钟祥石巷村的调查为基础摘要:法院适用法律必须解释法律,而解释法律又必须进行合宪解释,合宪解释是目前我国宪法在司法中适用的最好方式,是现行体制下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最佳路径。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中审理每一起案件适用法律时都应当考虑到宪法,进行合宪解释。每一位法官都是合宪解释的主体,都享有法律解释权和宪法解释权,但这并不否定最高法院的最高司法解释权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和宪法的最终解释权。法院通过合宪解释方式间接适用宪法不必将宪法作为裁判依据而引用,但应当在裁判说理部分引用宪法条款。法院在合宪解释过程中发现法律明显违宪时,应当中止诉
3、讼,逐级上报,由最高法院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关键词:宪法;司法化;路径;方法;合宪解释自2001年山东齐玉苓案直接适用宪法以来,围绕“宪法司法化”的话语,学者们已经从司法判断和违宪审查这两个不同的角度形成了基本的概念分歧,有人使用的“宪法司法化”是指将宪法作为法律渊源并由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直接援引宪法条款的“法律适用”或“司法判断”(judicialjudgment),而有人所讲的“宪法司法化”是指由法院对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违宪审查”(constitutionalreview)。[1]对于前者(像齐玉苓案那样宪法在普通诉讼中直接作为裁判依据),由于它与宪法针对公权力而不适用私人
4、关系的传统宪法学理论不相符,有些学者担心这种“宪法私法化”会导致国家力量过分干预私人生活,未必是福音。[2]对于后者(由法院实施违宪审查),另有一些学者则质疑它违反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政体。[3]这两种“宪法司法化”都颇受争议,由此我国宪法司法化的讨论似乎陷入了困境,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践也好像刚刚开始就已经结束。难道宪法司法化在中国不可行?其实,还有第三种宪法司法化,它一直被人们所忽视,那就是“合宪解释”,笔者以为或许这种宪法司法化可以开创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新局面。一、合宪解释是当前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最佳路径“法律的实施以解释过程为前提。”[4]法院在适用法律时,离不开解释法律。正如我国台湾
5、地区一位学者所言:“法律在适用的时候,通常都需要解释。所谓解释,就是阐明法律的意义,作为适用于具体事件的一个步骤。法律何以需要解释?主要原因不外有二:(1)因为法律是抽象的规定,虽然以规律社会实际生活为目的,可是当某一具体事件发生时,该事件究竟与何种法律规定相当,而应受其适用,并非当然都是明显的,适用法律的机关首先要探求法律的义蕴,剖析各种法律原则相互间之关系,藉以了解其适用之范围,然后才能作一正确的判断。基此意义,则解释法律实在就是适用法律的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审判机关或执行法律机关欲确定某一抽象法律,应适用某一事件,自然非经过这一过程不可。(2)因为法律是一般的原则,其内容常属固定,在成
6、文法,更须赖正式的文书而为表现,为求明白易晓,所用文字,亦力求简洁,所以很难将各种复杂情况赅括无遗,而社会生活事实,又是变化万千,无从逆料,欲以固定的法则,和有限的法文,来适应变异无穷的事实,当然不免挂漏万,我们适用法律或研究法律,惟有善用推理的方法,才能阐明法律的涵义,因此解释无论在实务及学理上均居于重要地位。”[5]近些年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开始认识到法院解释法律的重要性,明确指出:“在裁判案件中解释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6]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说,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法律解释的过程。既然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必须解释法律,那么法院应当如何解释法律?一般认为,法律解
7、释的方法主要有六种: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此外还有偏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和社会目的的考量的社会学解释。[7]其中,合宪解释是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合宪解释,是指以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规范来解释法律条文。……如果一个条文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可能时,应当采用合于宪法精神的解释。”[8]也就是说,“在多数可能的解释中,应始终优先选用最能符合宪法原则者。”[9]“当文义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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