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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学院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学院的科学研究,促进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保护学院及个人的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专利管理工作。全院教职工都应自觉遵守,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同时要维护我院专利权不受侵犯。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三条 学院科研及校企合作处是学院专利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第四条 学院专利管理工作的职责是贯彻《专利法》,保护我院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
2、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使学院科技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第三章 专利权属第五条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职务发明创造: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或履行本单位交付其它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2、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我院教职员工(包括聘用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即申请人为学院,发明(设计)人为个人。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所有,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和
3、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第六条 本院与外单位协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协议的规定办理。若协议中无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位为专利权人。第七条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学院提倡将个人发明作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第四章专利申请第八条 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对发明创造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提供方便或做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第九条 申请专利
4、的发明创造应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应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就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简称“三性”)做出判断,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做出预测分析。第十条 申请专利的项目,应由发明人填写《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申请申报表》,并附上能说明项目“三性”的文献检索结果,由发明人所在的分院(系、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科研及校企合作处。第十一条 系、部门上报的申请项目,由科研及校企合作处组织院学术委员会就其专利性和经济效益提出综合分析意见后,报院领导审批。对决定申请专利的项目,由科研处安排专利代理人负责该项专利申报的有关事宜。第十二条 凡决定申
5、报专利的项目,由科研及校企合作处代表学院与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人委托书》。第十三条 发明人应负责提供申请专利所需要的材料,包括:①文献检索报告;②发明的构成及详细说明材料;③经济价值和应用前景;④附图及其说明等。第十四条 凡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为确保其新颖性,申请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发明内容公开于众,科技成果鉴定或发表论文应在办理专利申请后进行。凡准备申请国外专利的,应首先申请中国专利,在申请中国专利后一年内申请国外专利。第十五条 对申请权属于学院的职务发明专利,由学院支付申请、审查费、证书费及年费。第十六条我院各单位在新产品开发研制、新工艺研究、对企业的技术改造等
6、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凡有申请专利价值的,应及时向科技产业处进行咨询、登记,以免延误专利申请时机。第五章专利管理第十七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应建立专利档案并归档。其内容包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和摘要、权利要求书、代理人委托书、专利申请书、有关技术资料、专利证书等。第十八条 申请专利的项目,其有关专利转让和专利技术实施,由科研及校企合作处负责。第十九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及所在部门在不改变权属的条件下可以采用学院认可的各种方式积极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专利实施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与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
7、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公证。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于长期不能实施、或已丧失实施价值,或虽已实施但长期无经济效益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有提前终止权。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奖励。同时,在职称评定和晋级时,相对同等条件优先评聘。第六章专利申请费用及代理费用第二十三条发明人申请国内专利时,应按规定缴纳专利申请费和专利代理费等费用。本院的职务发明专利,其专利申请费、专利代理费从学院科研基金中支取。授权的发明专利学院支付两年的维持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学院不支付维持费,发明人本人可继续支付维持费。第二十四条非
8、职务发明申请费和专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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