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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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标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国资发群工[2006]21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6.03.03 【实施日期】2006.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唯一标志】75437 【全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6]21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1篇)各试点中央企业:  为推进

2、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  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六年三月三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andassessmentRegulation(ProfessionalEdit

3、ion)(DL/T5210.2-2009~DL/T5210.8-2009);1.9thequalitycheckoutandevaluationof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code(DL/T5161.1-2002~5161.17-2002);1.10thenormsofconstructionsupervision,the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supervisionregulations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4、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

5、密;  (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andassessmentRegulation(ProfessionalEdition)(DL/T5210.2-2009~DL/T5210.8-2009);1.9thequalitycheckoutandevaluationof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code(DL/T5161.1-2002~5161.17-2002);1

6、.10thenormsofconstructionsupervision,the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supervisionregulations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  (一)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第三章 职工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  第七条 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  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八条 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

7、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  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可以由公司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公司总部全体职工和部分子(分)公司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九条 职工董事选举前,公司党委(党组)应征得国资委同意;选举后,选举结果由公司党委(党组)报国资委备案后,由公司聘任。第四章 职工董事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条 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应当定期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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