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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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由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2、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第三条被两个以上的业主区分所有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和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第四条业主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

3、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9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第五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一章缴存第七条商品住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缴存。业主首次缴存住房专

4、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第八条已购公有住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缴存。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

5、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9业主首次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房改成本价的2%计算缴存。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一次性计算缴存。第九条业主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幢设帐,按业主分户核算;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售房单位设帐,按幢核算。业主分户帐面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应缴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缴。第一章代收与代管第十条业主首次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直辖市、

6、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代收代管。成立业主大会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第十一条住房购买人业主应当在住房产权登记前,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至代收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住房购买人业主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

7、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9缴纳购房款30日内,将提取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至代管单位。代收、代管单位应当向缴存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第十二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委托商业银行办理资金账户的设立、储存、提取、查询等手续。具有区分所有关系的业主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储于一家商业银行。第一章使用第十三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

8、受益人和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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