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国家法、宪法毕业论文 中国的宪法学“体”之确立与“用”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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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国家法、宪法论文题目:中国的宪法学“体”之确立与“用”之选择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关键词: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中国宪法学研究/体/用内容提要:无论是在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间展开的争鸣,还是关于宪法学教材与教学方法的讨论,都涉及到中国的宪法学研究的“体用”关系。从中国的宪法学研究现状来看,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研究之“体”的杂糅与缺失,因此,因应之道便是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之“体”的区隔、细化与比较。鉴于中国宪法学研究

2、是中国的宪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国宪法学研究之“体”进行确立、对“用”做出规划就尤显必要与紧迫。中国宪法学研究之“体”包括“事实”之体、“文本”之体与“理论”之体,因“体”选“用”,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与规范宪法学或宪法解释学之“用”在总体上理应并存,但相对于具体研究之“体”,研究之“用”也呈现出平行性与优先性相交织的多样状况。对“体”的精确确立与对“用”的恰切选择,也会开启中国的宪法学研究新阶段。晚近,在中国宪法学界发生的两个现象颇值得关注:一是学者围绕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展开了争

3、论[1],二是学者对宪法学教材与教学方法进行了讨论与设计[2]。这两个方面的争论与讨论实际上都牵涉到一个核心问题,即中国的宪法学[3]的“体”与“用”[4]: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争事实上是宪法学研究的“体用”之争,而宪法教材与教学方法的讨论则是宪法教学实践层面的“体用”考量。关于中国宪法学的“体”与“用”的争论与讨论是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体”与“用”问题的一个部分,这种争论与讨论既反映了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多样化趋势,也显现出中国宪法学研究所存在的问题。依照林来梵教授的判研与诊断,当今中国宪法学的

4、研究存在着四大问题,分别是规范准据上的虚无主义、规范原理上的买办主义、研究目的的极端实用主义与研究意义的悲观主义。[5]这四种缺失实际上都关涉到“体”的问题,如规范准据就是在说明研究的对象,规范原理就是在说明研究的依托,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就是在考虑研究的实效与宪法的实效。然而,中国宪法学研究并不能脱离外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的研究而孤立、封闭地展开,所以,若要清晰地解释中国宪法学研究中所存在的“体用”问题,就需要将之置于更为宽广的领域,在对中国的宪法学“体用”问题的阐释过程之中去谋划中国宪法学研究

5、“体”的确立与“用”的选择,因为中国的宪法学研究的“体用”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势必影响甚至决定了中国宪法学研究“体”的确立与“用”的选择。因此,从宏观层面去检讨中国的宪法学研究所存在的问题就是一个不能省却的环节。在揭示中国的宪法学研究所存在的问题时,研究路向与学术资源一定是多元的,在本文中,笔者仅以“体”与“用”为依托且以“体“为主要展开讨论与解释。一、问题: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之“体”的杂糅与缺失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体”的杂糅是指在大多数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中,并没有依据宪法的特质与国别类型将宪法研究对象、

6、研究的(理论)依托、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做出清晰的区分,而是混溶在一起,最终导致“你不是你、我不是我”的杂乱状态;“体”的缺失是指在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中,遗漏了一些国家的宪法问题研究,导致了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体”的残缺不全。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体”的杂糅与缺失体现在多个方面,不可能一网打尽,但以下三点尤为值得强调:第一,普世与科学的宪法学追求同宪法个性多样化的矛盾。在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中,存在着一种追求宪法研究与解释的普世化与科学化倾向,从而企图在最为一般的意义上阐释宪法问题。比如张千帆教授认为要使宪法

7、学获得长足的进步,宪法必须奔驰在社会科学的轨道上;它必须成为科学家与法学家的宪法,而不只是政治家或宣传工作者的宪法。这就要求宪法学超越特定意识形态的教条,超越制定宪法并赋予其效力的政治权力,尽可能从中立与客观的视角来审视宪法对社会的积极或消极作用。只有这样,宪法学才可能和物理学或经济学一样成为一种“科学”,宪法才不至于沦为一本纯粹的宣传文件。[6]这种追求值得赞美,但目标能否实现却不必然;即或在形式上获得了实现,对其效果依然可以心存疑虑。追求普世与科学的宪法学,就是要在宪法学研究中构建“一体”,

8、“一体”就是“原理”,就是对世间林林总总的宪法现象做出了极为抽象的概括,反过来,一体化的原理也能对丰富的宪法现象做出科学化的解释。同时,原理越是抽象与概括,其鲜活的实体内容就会越少,在应用上也就需要通过多样化的宪法实践来赋值,而具体的宪法实践千差万别,宪法应用也必然具有“多体”性,“一体”与“多体”就会产生矛盾,结果这种普世与科学的宪法学追求极有可能坠入形式“一体”与内容“多体”、“一体”解释不了“多体”与“多体”不能支持“一体”的矛盾状态。支持上述判断的实例众多,这里仅举一例加以佐证与说明。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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