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平价商店管理规定

惠州市平价商店管理规定

ID:17999484

大小:20.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9-12

惠州市平价商店管理规定_第1页
惠州市平价商店管理规定_第2页
惠州市平价商店管理规定_第3页
惠州市平价商店管理规定_第4页
惠州市平价商店管理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惠州市平价商店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平价商店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府〔2012〕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平价商店管理规定》业经十一届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惠州市平价商店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顺利推进我市平价商店建设,规范平价商店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局《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关于印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粤价〔2011〕1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

2、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平价商店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是平价商店建设和管理的牵头责任单位,并依法对平价商店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监管;市、县(区)工商、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粮食、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平价商店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平价商店建设应坚持政府引导、产销对接、企业运作、惠民利企的原则。  第五条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

3、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5—平价商店建设主要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型农副产品生产企业、粮食系统内具备条件的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以及有条件的超市设立。  平价商店建设由市统一规划部署。供销及粮食系统平价商店建设纳入全市规划统筹,具体建设工作由市、县(区)供销、粮食部门按规定要求分别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平价商店包括独立设立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超市内设立的“平价农副产品

4、专营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内设立的“平价蔬菜交易区”、以农贸市场形式设立的“平价农贸市场”、粮食系统设立的粮油平价商店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直接设立的直销门店等(以下统称“平价商店”)。  第七条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

5、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5—设立平价商店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型农副产品生产企业及规模连锁经营网点,具备产供销一体或者产销对接实力,能实现平价销售生活必需农副产品,经营的单个平价商品价格低于市场同类商品市场平均价格;  (三)具备相对独立且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独立设立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和粮油平价商店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超市内设立的“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不少于50平方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内设立的“平价蔬菜交易区”不少于300平方米,

6、以农贸市场形式设立的“平价农贸市场”不少于1000平方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直接设立的直销门店不少于20平方米;  (四)恪守“信誉第一,诚信为本”的商业道德,公平竞争,自主经营,守法经营,没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记录。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符合全市平价商店建设统一规划部署;  (六)以经营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粮、油、肉、菜、禽、蛋等农副产品为主。  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目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申请设立平价商店,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

7、件);  (三)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和市场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协议等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  (六)受理平价商店申请的单位和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供销系统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系统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分别由同级供销社、农业、粮食部门受理,受理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其他经营主体申请设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