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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关于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1年1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第 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有房屋附属设施是指公有房屋街坊内的道路、下水管道、污水管道、路灯、绿化及围护设施等。但由市政,电力部门管理的除外。 第三条 地处农村的全民所有和属于城镇集体所有的房屋,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市区、建制镇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农村(包括非建制镇)的房屋。 第四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和公有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接受市、区、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 第五条
2、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公有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本市公有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 (四)负责对区、县房管机关的业务领导; (五)负责对公有房屋经营机构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 (六)负责对市属局级以上单位、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机构、部队设置的公有房屋经营机构的资质审查; (七)负责对危险房屋的审定和对危险房屋鉴定单位的资质审查; (八)汇总公有房屋资料,编制公有房屋统计报表; (九)负责调整市属局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
3、业务用房; (十)负责对公有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核;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十一)会同市规划、土地管理机关对迁建单位原址房屋
4、及场地进行调整; (十二)负责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的管理; (十三)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十四)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其他行政职责。 第六条 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是本区域内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公有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房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区域内公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三)对本区域内公有房屋经营机构或部门进行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 (四)负责本细则第五条第(六)项以外的公有房屋经营机构的资质审查; (五)审定委托范围内的危险房屋; (六)按
5、市房管局的要求收集、汇总本区域内的公有房屋资料,填报统计报表; (七)负责对公有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核; (八)负责本区域内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的日常管理; (九)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第七条 所有人自行使用房屋,应指定部门负责使用管理。 所有人出租房屋,应设置经营机构或委托其他房屋经营机构代理经租。但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也可指定部门负责经营。 房屋经营机构应建立房屋经租帐户,并配备必要的经租业务人员、维修养护人员;经租大楼公寓的房屋经营机构还应配备电梯驾驶人员。具体配备标准由市房管局另行规定。 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应按市房管局的规定统
6、一设置房屋经营机构。 第八条 设置房屋经营机构的单位应向市或区、县房管局办理申请登记。其中,设置房屋经营机构的市属局级以上单位、中央和外省市单位在沪机构、企业以及部队向市房管局办理申请登记;设置房屋经营机构的其他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办理申请登记。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
7、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未按规定设置房屋经营机构的单位不得出租公有房屋。 第二章 权证管理 第九条 公有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所有人应向房屋登记发证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经审查确认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房屋应由房屋共有人共同向房屋登记发证机关申请所有权登记,经审查确认后,分别发给《房屋共有权证》;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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