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7984875
大小:23.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9-12
《关于加快苏州工业园区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加快苏州工业园区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苏州工业园区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进一步做大做强,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培育出一批知名品牌和骨干企业,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企业注册 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新设立从事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研发和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
2、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第二条放宽登记冠名条件。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使用独创字号,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名称可不反映行业特征。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软件企业,园区工商部门可帮助申请冠省名。 第三条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规模化发展,对于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办理集团登记。 第四条鼓励外地民营企业来园区投资兴办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外地来园区投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民营企业,享受本地企业同等政策;原企业名称不冠行政区划的,可冠用原企业名称;外
3、地民营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迁入园区,注册资本没有变化的,一般不需验资。 二、税收激励 第五条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有关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4、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备案后免征营业税。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andassessmentRegulation(ProfessionalEdition)(DL/T5210.2-2009~DL/T5210.8-2009);1.9thequalitycheckoutandev
5、aluationof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code(DL/T5161.1-2002~5161.17-2002);1.10thenormsofconstructionsupervision,the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supervisionregulations 第七条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后,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
6、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有关规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苏州工业园区内的内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4号)的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有关规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
7、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有关规定,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在技术改造中使用国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