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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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有效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坚持法定原则外,还应当符合主动回避、规范自由裁量权、调查审理执行三分离等要求。第三条 为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和调查、审理、执行三分离的有效实施,市局成立案件合议组、案件审理组、案件督察执行组。第二章 立案调查第四条 对下列涉案举报线索及交办、报送的案件应

2、当及时处理:(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二)检验机构检验发现的;(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四)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第五条 对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应当在2个工作内制作《立案申请书》申请立案,局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准。(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和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被批准立案的,应同时确定2名以上有食品药品监督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3、案件在立案后开始调查取证。对于在处理第四条所列情形,或者遇到紧急情况以及在其他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电话请示分管领导后采取相关措施,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第六条 承办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调查取证、现场检查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应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行政措施的涉案物品、设备等,应当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下达《行政处理通知书》。第七条 承办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抽取样品鉴定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或者购买样品,并及时进行鉴定检验。第八条 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应当在立案后45天内调查

4、终结。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5案件承办人员应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案件合议组合议。《案

5、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包括案件来源、基本案情、调查经过、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款项等。承办人员对案件事实负责并提出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从轻加重处罚或移交、移送的具体意见。对行政处罚建议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必须说明理由。第三章 案件合议第九条 案件合议由承办科室主要负责人主持,主要负责人不在由其他负责人主持。案件合议除主办人和协办人参加外,必要时可邀请相关科室人员参加合议。案件合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人员不能少于3人,且应以单数计。第十条 案件合议程序如下:(一)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情、证据、定性、办案程序以及需要说明的其

6、他问题,对案件处理提出建议;(二)参加合议人员对与案件相关的问题提出质询,查阅相关证据材料,承办人员负责答复质询;(三)参加合议人员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定性、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等发表意见;(四)承办人制作案件合议记录,合议人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审阅认可后签字确认。不得以传签形式代替案件合议。第十一条 如不能形成明确合议意见或者合议人员认为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并再次提请合议。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合议后5日内形成案件处理意见。对经合议后形成明确意见的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审批

7、表》或《听证告知审批表》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于2日内送案件审理组。第四章 案件审理第十三条 案件审理组在接收案卷材料时,应当在《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交接表》上登记,办理接收手续,并指定具体法制人员负责案件核审工作。第十四条 案件审理组就以下内容进行审理:(一)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是否按规定移送。(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主要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行政处罚是否有明确、有

8、效的法律依据;法律条款引用是否准确、完整;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五)处罚是否适当。自由裁量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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