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劳动仲裁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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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数十年专注执业,胜诉率高,收费合理成功案例精选国汉律师事务所系被申请人某矿山机械(北京)有限公司系的法律顾问,本案,劳动仲裁、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驳回申请人李某的请求,国汉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成功维护了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2、                               京朝劳仲宇【2011】第09811号      申请人:李某,男,1976年X月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解放X路X号。      被申请人:某矿山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X甲X号X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严X·舒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某于2011年9月29日申请被申请人某矿山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等争议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

3、裁员张冉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审理,李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申请称:我于2008年ll月19日入职某公司,任服务工程师,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5550元,现我请求如下:1、支付因延迟支付2010年10月份工资所产生的lOO%的经济补偿金2296.5元: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5000元;3补缴2010年1月份的社会保险。      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开庭时辩称:针对其请求一,不同意支付,无法律依据;请求二,不同意支付,双方签订了解除协议

4、,再无其他争议,且该解除协议的效力已被法院确认;请求三,不同意,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且已经为其缴纳。      经查:李某与某公司签订有自2008年l1月19日起至2010年11月18日止的《劳动合同书》。2010年10月11日,双方签订了《离职协议书》(以下简称《离职协议A》),其中包含有“l、……双方同意于2010年10月9日解除劳动合同。2、乙方(李某)同意于合同解除三个工作日内,办理业务交接以及办理行政、财务清算工作。3、交接完成并达到甲方(某公司)要求后,甲方在两周内,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16650元整

5、,作为离职补偿。4、乙方在本协议签字及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甲乙双方互无权力与义务的主张。……”等内容:李某认为该补偿标准低于了法律规定,某公司与其协商,又拟定了《离职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离职协议B》),但李某仍表示不同意,并未在该《离职协议B》中签字。李某已按照双方协议的内容,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但因对《离职协议A》中的补偿数额存在异议,未领取该款。      李某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委提起对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请求事项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加班费、年休假补偿金、探亲假补偿金

6、、年终奖金、补缴生育保险、安排离职体检、出具离职证明、赔偿未出具证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本委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京劳仲字[2010]第10502号载决书,认为“《离职协议B》李某并未签字确认,未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双方均确认的《离职协议书》中的内容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

7、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04.12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数十年专注执业,胜诉率高,收费合理成功案例精选继续履行并无不妥……”,并裁决:返还李某离职协议书原件或开具书面离职证明:驳回其他请求。      李某不服裁决结果,于2011年3月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职协议B》“李

8、某未签字确认,故协议未发生效力”,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A》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依照协议内容办理交接手续,后因李某对补偿金数额反悔……离职补偿数额并不明显失衡,本院予以确认”,并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朝民初字第11589号判决书,判决:返还李某离职协议书原件或开具书面离职证明;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仍不服判决结果,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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