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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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闽政管综〔2012〕12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或无偿方式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

2、、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具体管理。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省机关管理局负责审批。20currencydeposit,weprescribeapassonaregularbasis

3、,qilucardaccountonaregularbasis),certificatebondsandsavingsbonds(electronic);3.notdrawnonabanksavingscertificate,certificatebondsapplyformortgageloans,acceptingonlythelender9   (一)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土地、办公用房(含以办公用途为主的房产),以及年出租底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单位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其他房产。   (二)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

4、除土地和房产外,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   (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出租。   第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一)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办公用房之外,年出租底价50万元以下且单位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房产。   (二)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除土地和房产外,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   (三)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资产。   第九条 实行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省直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对外出租、出借,按省机关管理

5、局授权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审批手续前,应经单位集体研究制订实施方案、确定招租底价。   第十一条 出租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状况、拟出租用途、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招租方式等内容;出借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出借对象、出借原因及出借期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招租底价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单位或审批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采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招租底价。   20currencydeposit,weprescribeapassonaregularbasis,qilucardacc

6、ountonaregularbasis),certificatebondsandsavingsbonds(electronic);3.notdrawnonabanksavingscertificate,certificatebondsapplyformortgageloans,acceptingonlythelender9(一)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招租底价,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土地、房屋以周边相同地段和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设备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二)采取资产评估方法确定招租底价,应委托有资质

7、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   第十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出租、出借资产的状况、价值等因素,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向省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在“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平台”登录并填报《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附件1)。已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出租、出借的,应在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二)审核。省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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