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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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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工监督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及流程图一、责任单位桂东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二、责任人主任主持教育培训全面工作,并对教育培训工作负全面责任。政工监督室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表彰奖励工作责任人为主任,承办人。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一)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二)办理依据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公安部令第66号)2、《湖南省公安厅表彰奖励审核审批程序》(湘公部[2003]36号)四、审核呈报范围(一)局机关各单位个人、集体嘉奖以上奖励的审核呈报;(二)公安局班子成员记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审核呈报
2、;(三)公安局民警、集体记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审核呈报;(四)各类表彰的审核呈报。五、表彰奖励审核呈报程序及时限(一)单位申报公安机关集体、个人工作成绩突出,根据有关规定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请奖意见,逐级呈报到政工监督室。(二)有关部门审查汇总整理请奖材料后,即将名单和有关材料及时向局纪检、督察、信访、法制等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三)考察对呈报审批的表彰奖励对象、报记集体三等功以上的建制单位和案情重大复杂、记功等级高、记功对象较多的专案组进行考察。考察组由政工监督室牵头组织,根据具体情况邀请纪检、法制、
3、督察和相关业务部门参加,考察组一般不少于3人。(四)上级研究审定审议、考察程序结束后,根据不同审批权限提局领导或局党委研究审定。(五)公示政工监督室负责将上级研究决定的表彰奖励名单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期内,拟表彰奖励对象如有不良反映,经查证,确实不符或不宜表彰、奖励的,不予表彰、奖励。(六)印发命令或报发奖机关审批公示期满后,根据审批权限直接印发表彰奖励决定(命令),或将表彰奖励意见上报市公安局审批。六、监督检查(一)公示。表彰、奖励意见向全局或全社会公示,接受举报。(二)纪检、督察、法制审查。受表彰奖励的对象要接受纪检、督察、法制信
4、访的严格审查,有不符合表彰奖励情形的,立即退回。(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四)内部纪律规定。七、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表彰奖励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因工作失误,漏报漏评、错报错评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2、违反工作纪律,接受吃请、收受红包礼金,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3、其他过错情形。(二)责任主体认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
5、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领导责任。(三)追责形式1、因工作失误,漏报漏评、错报错评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通报批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优。2、有收受红包礼金或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个人安排出入娱乐休闲场所的等情节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八、廉政风险点确定表彰奖励对象和等次,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导致被表彰对象不符合表彰要求。九、防范措施(一)召开专题办公会,并邀请有关部门参
6、加,集体讨论决定表彰奖励对象和表奖等次。(二)局纪委、督查、法制等部门对表彰奖励对象进行审查。(三)对表彰奖励对象进行公示。表彰奖励审核呈报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上级审批提交有关警种提出意见政工监督室汇总审核县市公安机关、厅机关有关单位请奖政工监督室部门会研究讨论局纪委、督查、法制等部门审查公示警种意见邀请有关参战部门和指导机关参加讨论领导审签上报市局或其他发奖机关审批印发命令研究认为未达表彰奖励条件者退回研究认为未达表彰奖励条件者退回有不良反映核实的退回有不符合评奖情形者退回不符条件者退回考察考察不合格者退回☆风险点局机关工会经费、党费收
7、缴和使用管理制度一、责任单位桂东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二、责任人局属机关委员会实行专职副书记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专职副书记主持局机关党委内全面工作,并对委员会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委员会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工会经费、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责任人为专职副书记、承办人。三、权力行使依据及办理依据(一)权力行使依据1、《中国共产党党章》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3、《中国工会章程》(二)办理依据1、《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文件)2、《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发[2009]4
8、7号四、收缴范围及上缴比例(一)党费1局机关在职中共党员、离退休中共党员及职工党员、临聘人员党员;在职人员中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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